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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泽法院公开宣判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鲁海军

本报讯2019年12月19日,洪泽区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洪泽湖畔临时设立的一处室外法庭进行公开宣判,31名被告人因为在洪泽湖禁渔期内非法捕捞,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责令承担16万余元生态修复费用,将用该款项在来年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以此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期间,吕某年等25名被告人明知洪泽区南三河水域为禁渔区、禁渔期的情况下,仍多次在该水域使用多层拦网等渔具非法捕捞,其中吕某年非法捕捞水产品1857.65公斤,非法获利人民币8925元。其他被告人非法捕捞31.45公斤-1857.65公斤不等。另外6名被告人吴某文等明知上述水产品为非法捕捞所得,仍予以收购,数量达25250.45公斤,价值17万余元。

洪泽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年等25人的行为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及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吴某文等6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1名被告人有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一个月到八个月不等刑罚,均适用缓刑;其他被告人被判处1000元到3000元不等的罚金刑。在判令31名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洪泽区法院依法支持公诉机关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主持调解,31名被告人自愿承担生态修费用16万余元,并全部赔偿到位,到2020年春季用该款项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

洪泽区人民法院院长王亚林说:“把庭审搬到洪泽湖边上,通过以案说法,揭露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从而教育引导公众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共同守护我们的母亲湖——洪泽湖。”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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