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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发展被寄予厚望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支持开发更多针对大病的保险产品,做好与基本医保等的衔接补充,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能力。专家普遍认为,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人们对风险的关注越来越多地从死亡风险转向生存风险,更加关注养老和健康。这其中,作为基本医保的重要补充,大病保险的发展被寄予厚望。

  大病保险稳步发展

  一直以来,由大病医疗引发的相关问题都是公众的痛点,患病后对家庭收入与精力的高消耗让不少家庭“绝望”。近年来,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的居民大病保险,通过市场机制运行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实践。

  资料显示,自2012年大病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启动试点,如今国内覆盖人群超过11亿人,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但是,目前“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依然无法满足很多人的实际医疗需求,患者自付比例依然较高。

  业内专家表示,在大病保险中引入保险公司进行承保、管理,一方面是保险公司优化保险保障、更好地为居民提供服务的方法;另一方面是构建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必由之路,未来仍需要稳步推进大病保险市场的发展,满足人民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

  事实上,地方监管部门也一直在努力,其中以地方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引导最引人关注。天津银保监局指导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通过加强与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沟通协调,联合推动相关政策落地,将大病保险参保人群中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起付标准由2万元降低至1.5万元,最高支付标准由30万元提高至35万元。截至今年6月,天津市内各经办保险公司已累计服务全市参保群众541.11万人,赔付近11亿元,完成1.34万名困难人员的待遇追溯支付工作,累计支付3276.13万元。

  江苏银保监局则侧重指导行业提档升级大病保险。据统计,江苏省内大病保险提高群众医疗费报销比例11.5个百分点。西藏银保监局通过将大病保险起付线由6万元降至5000元,赔付限额由7万元提高至14万元,实现了先诊后付,减轻了贫困人口医疗负担。同时,积极推进医、保系统对接,提供“一站式”医保及大病保险的理赔服务,确保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保险公司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记者获悉,中国人寿寿险公司统筹推进京津冀地区分公司承保理赔服务标准化,实现京津冀“通赔通付”。截至2020年9月,中国人寿寿险公司累计承办天津、石家庄、唐山等7个大病保险项目,覆盖约1000万人,赔付支出超4亿元。

  大病保险提升空间巨大

  从当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来看,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广,目前已超13亿人,覆盖城乡居民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但是,无论是承办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和延伸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还是自主开发的各类商业健康保险,保险公司在补充医疗保险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当前,我国居民医保、职工医保,承载了较高的保障预期。有数据统计,目前我国健康险支出占比全国卫生总费用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仅为2.5%;占个人卫生支出比重也不到10%,与国际水平差距很大。但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医疗保险发展,治疗大病所需费用也进一步提高,罹患大病居民对于医保外的报销需求明显加大。

  因此,在基本医疗坚持基本保障标准,大病保险作为补充的前提下,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需要提速。其中,商业保险的大力参与,能够带动广大参保群众树立参保意识。在当前老龄化加剧情况下,商业保险将在多层次医疗和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专家认为,对保险公司来说,做好商保和社保范围的衔接,对商保产品结构进行重构,实现重点突破是助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制建设的有效手段。

  今年3月出台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完善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适应消费者需求,提供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完善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运行及监管机制。提升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服务质效。完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及监管机制,提升服务水平,积极参与医保控费,推动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等,提供优质服务。探索将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与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按规定推进信息共享,强化医疗健康大数据运用,推动医疗支付方式改革,更好服务医保政策制定和医疗费用管理。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也明确提出,要健全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这一体系中,保险公司承保的大病保险以及保险公司开发的商业保险产品是重要组成部分。

  专家认为,一方面,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衔接是构建这一体系的重点;另一方面,明确商业保险产品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角色定位,鼓励商业保险做个性化、专业化的创新,提高供给质量,完善产品供给体系,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是保险公司发展的核心要义,也是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推进的方向,确保商业保险产品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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