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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规范责任保险业务 承保与服务应量力而行

  2020年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财产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不得承保以下风险或损失: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的损失,投机风险,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或损失。

  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是《办法》的主要内容之一。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随着发展环境的不断优化、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责任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经营能力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和辅助社会治理作用逐步显现,受到各方肯定。但是,责任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社会对责任保险的理解存在偏差、市场行为不规范、保险服务性质及形式有待规范等问题。

  针对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的问题,《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同时,通过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不得承保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

  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解释道,《办法》中“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与《保险法》中反复强调的“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相一致,避免了第三者的损失并非由被保险人造成,由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约定该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情形。

  对于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上述负责人表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定,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办法》规定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是为了避免以责任保险名义承保风险较大的信用保证保险,特别是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有利于防范化解风险。

  在严格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的同时,《办法》要求,保险公司要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

  《办法》还对责任保险服务进行了规范,第九条明确“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当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明确对应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和服务内容,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第十条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对保险服务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不得通过保险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安全状况检查等相关保险服务。但社会各界对保险服务的需求不断扩大,希望保险机构能够提供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纠纷调解等相关保险服务,有的险种对保险服务的需求甚至已超过对保险赔付的需求。因此,《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并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该规定一方面有利于避免保险公司任意扩展服务范围,通过保险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有利于避免保险公司账务处理不规范,影响数据准确性。”上述负责人说。

  针对当前的不规范竞争行为,《办法》还明确,不得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销售误导、不正当竞争、违规承诺等行为,不得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另外,《办法》还要求财险公司进一步强化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务管理、授权体系、队伍建设、业务核算、信息系统、数据统计、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要求。比如,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责任保险业务管理,根据公司业务及风险情况确定高风险业务标准和内部授权机制。高风险业务应由总公司集中管理或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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