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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品种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上市持有人: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发布的《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吉医保联〔2019〕23号)和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相关工作的通知》(吉药采办发〔2019〕10号),现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品种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联盟地区(吉林)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

(二)《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中的采购品种目录(指定规格)。

(三)《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中的采购品种其他规格(剂型相同)。

二、资质审核

申报范围内的药品,均必须于2019年12月11日前通过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械采购服务平台“药品分类采购系统—基础数据库系统”完成药品资质信息维护并提交审核。已经完成信息维护并审核通过的药品,不需要重新维护。

同时,各企业必须将申报的药品信息于2019年12月12日前以纸质申报表的形式(具体申报表详见附件,纸质申报表应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到我中心,并将相关药品电子信息(excel版本形式)发送到指定邮箱(jlggzyypc@126.com)。电子信息与纸质申报表不一致的,以纸质申报表为准。

三、价格申报

(一)联盟地区(吉林)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按照中标价格执行。

(二)未在吉林省中选,但属于《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中的采购品种的药品(即申报范围的第二、三种情形),按照非吉林省中选药品价格联动自主降价,实行限价挂网采购。

1、企业申报的药品,属于联盟地区(吉林)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同一企业相同品种剂型、规格不同的,按照中选规格制剂价格差比后计算申报规格的制剂价格;同一企业相同品种剂型规格、包装数量不同的,按照中选规格制剂价格或申报规格的制剂价格乘以包装数量计算包装价格。

2、企业申报的药品,属于联盟地区(吉林)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之外的其他企业,由企业自行申报全国省级最低价格(含各地梯度降价结果)。

 

附件:药品申报表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12月8日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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