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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通知(苏卫办医政〔2020〕19号)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 市) 卫生健康委,省管有关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30 号)转发给你们, 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严格准入管理。设置互联网医院和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均须按照《江苏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批程序》( 苏卫医政〔2019〕 26 号) 要求接入江苏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并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登记。 未完成上述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一律不得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

二、 规范执业行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须严格执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实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护人员资质、 医务人员和患者电子实名认证、 在线处方开具和互联网诊疗服务范围等均须符合办法中的执业规则,确保互联网诊疗活动合法合规。

三、 加强服务监管。各地、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我委《关于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医政〔2019〕40 号)要求加强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谁发证、 谁监管的原则, 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执业全过程监管, 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处置。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要建立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服务流程,严格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 年 5 月 8 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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