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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具中药处方管理要求的通知(苏卫医政〔2020〕61号)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中医药条例》,推进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重要作用,经研究,现就做好我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具中药处方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非中医类别医师,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取得教育部门认可的中等专科及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或取得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可开具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药饮片处方(含长期处方),并可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

二、非中医类别医师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可开具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含长期处方)。

三、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非中医类别医师或乡村医生,可以开具常见病、多发病的常用中成药处方(含长期处方),也可以延续使用中医师开具的中成药长期处方。

四、《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发布前,已取得非中医类别医师资格并注册执业的,且在院校教育和毕业后教育中接受过中医学课程学习并成绩合格的,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开具慢性病常用中成药长期处方。

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以上要求,核定非中医类别医师的中药处方权限,并落实处方点评制度,遵循中医药特点规律和中医辩证施治的原则,科学、规范开具中药处方,为患者提供方便、安全的中医药服务。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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