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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二、三级脑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医政〔2020〕69号)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健康委,省管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4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二级脑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三级脑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设置脑科专科医院对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医疗服务体系、促进专科医疗机构发展、拓宽社会资本办医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二、新增类别二、三级脑科医院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三级脑科医院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置审批,所在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发证;二级脑科医院由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发证,均列入其它类专科医院登记管理。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辖区内新增类别脑科医院纳入本地区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发现未按标准设置或者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依法依规处理,促进其健康发展。

四、各办医主体要严格依据基本标准设置医疗机构,充分体现专科特色。委托其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的,应当签定委托协议书,明确具体服务项目,厘清双方义务、权利和责任,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中注明。各医疗机构要建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加强质量管理与控制,落实医疗质量安全各项核心制度,严格执行国家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医疗安全。医疗机构建设用地参照《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8年版)》执行。

五、因设置脑科医院尚处在探索阶段,目前我省暂不设一级脑科医院,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未出台相应标准前,按此标准审批二、三级脑科医院。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执行和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1.《二级脑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2.《三级脑病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30日

附件下载:《二级脑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docx

                  《三级脑病医院基本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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