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采﹝2021﹞192号
各医疗机构及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和安徽省医保局等9部门《安徽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19〕55)号等文件要求,与中选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现对部分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暂停挂网采购(详见附件)。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