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的要求,现将2021年国家新增谈判药品结果予以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2021年国家新增谈判药品结果(详见附件)。
二、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自2021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29日。
三、质疑方式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2021年12月29日16:00前,由被授权人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将书面质疑(或投诉)材料和其它佐证材料,加盖公章后一并递交至我中心药品采购处。
四、其他事宜
公示期结束后,如对公示内容无异议。2021年国家新增谈判药品结果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执行,本次国家谈判药品应尽快建立配送关系。相关药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企业可通过“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选择一家或多家配送企业、维护配送关系有效截止日期、确认配送关系。同时,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两票制”的要求,将药品及时供应到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减少药品流通环节。
五、联系地址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7楼725室。
联系电话:0431-81866935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