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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等文件规定,我省已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药品议价议价系统“国家谈判项目”,自2022年1月1日起,以医保支付标准为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直接采购。

 

江西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

                       2021年12月31日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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