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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并执行药品挂网价格动态调整结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各医疗机构,驻辽部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21〕3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心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药品挂网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由企业申请,并面向社会公示。中心会同省医保局严格按照《通知》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及处理申诉问题,现决定对企业明确所申报价格属于全国(除辽宁省以外)的最低价格且未受到投诉质疑的产品予以公布(附件1),先行进行价格调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自2022年1月28日零时起执行。

有关说明:

1.企业未明确所申报价格属于全国(除辽宁省以外)的最低价格,允许相关企业在2022年2月18日前以邮寄的方式递交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原件(附件2),材料齐全且审核通过后再予执行。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801室,收件人: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保障部,收件电话:024-23448115,邮编:110031

2.价格调整药品接受常态化社会监督,企业可通过电话、邮寄材料等方式向我中心反映相关问题,对于确实存在虚报瞒报情况的企业,一经查实,严格按照《辽宁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1.药品价格动态调整结果.xlsx

2.价格调整承诺函.docx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1月26日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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