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浙医保发〔2020〕14号)要求,我中心对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省药械采购平台中公立医疗机构自行采购产品相关情况(详见附件1)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公示。
其中,医疗机构已提交采购申请但未采购的(包含配送企业未挂牌)将于2月9日起从自行采购目录中剔除(含毒麻精放类药品,详见附件2),后续医疗机构有需求的可重新申请。未在线交易的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无需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
联系人: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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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自行采购产品网上采购情况.pdf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