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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医政〔2022〕14号)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健康委,省属省管医院:

2022年3月31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规范我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经验,紧密结合实际需要特别是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实践,聚焦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我省首部院前医疗急救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我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成果。《条例》明确了政府职责,规范了院前医疗急救行为,强化了急救保障机制,具有鲜明的内容实用性、政策突破性和方式创新性,是一部厚植为民情怀、体现民生温度的法规。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推进健康江苏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现实需要,是推动我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院前医疗急救改革发展,推进健康江苏建设、增进人民健康福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实施好《条例》的具体措施,不断提升我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二、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要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实际,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通过召开动员会、座谈会、研讨会,举办培训班、学习讲座,组织知识竞赛等,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条例》培训学习活动,在全省卫生健康系统掀起学习《条例》的高潮,使广大干部职工真正认识《条例》出台实施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条例》各项条款的科学内涵,掌握运用《条例》的各项规定,努力形成自觉按照《条例》规定办事的良好氛围。

全面开展《条例》宣传工作,加强与宣传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等新闻媒体,以及横幅、标语、宣传栏、电子屏幕等内部宣传手段,向社会公众集中宣传《条例》,让人民群众知晓《条例》内容,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理解、支持和参与院前医急救事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健全完善《条例》实施相关配套措施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要认真对照《条例》要求,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精心做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规定,会同编制、发改、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公安、交通、医保等部门,健全协作机制,共同完善有利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的投入保障、体系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医保价格等政策措施,形成宣传贯彻合力;科学编制急救站(点)布局规划,完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强化对院前急救机构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不断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和能力;加强高素质院前医疗急救人才队伍建设,以人才队伍建设的高质量推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高质量发展。

各级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要切实履行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培训和考核、信息系统建设等职责,按照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准则和质量控制规范,配套相应规章制度,提供优质高效医疗急救服务。医疗机构要主动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建立工作衔接机制,规范交接工作流程,实现救治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提升院前院内急救一体化服务能力。

四、不断强化《条例》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

经研究,我委将5月份确定为《条例》学习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宣贯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责任分工和具体措施,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创新形式、务求实效,切实将《条例》的要求落到实处。

要把《条例》的学习贯彻实施情况纳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的重要课程,纳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专项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急救中心、急救站(点)、急救从业人员遵循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准则和质量控制规范情况的督查,依法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急救服务的予以处理。

各设区市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情况于6月5日前报省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医政医管处邹少春,联系电话:025-83620812

             法  规  处苏 慧, 联系电话:025-83620567

             宣  传 处吕萌萌, 联系电话:025-83620961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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