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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执行省际联盟口腔种植体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各相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等文件要求,根据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口腔种植专用耗材价格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3〕12号)内容,现将本市执行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集中带量采购相关产品的使用工作

(一)本次中选产品信息于2023年4月18日通过“医疗器械资证系统”发布,4月20日生效执行。请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自行下载,并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二)自本次中选结果执行日起3年为一个采购周期,每年签订采购协议。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产品价格严格按照中选结果执行,严禁二次议价。协议量完成后,鼓励医疗机构继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未纳入集采协议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如需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采购价格不得超过国家集采中选价格。

(三)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推送的口腔种植体类医用耗材统一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统一采购目录”),并采用国家医保医用耗材27位分类代码实施阳光采购。统一采购目录外产品按本市现行挂网议价有关规定自主议价采购。

(四)本市已纳入省际联盟带量采购协议范围的非定点民营医疗机构,继续按原渠道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其他相关要求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采购管理

(一)医疗机构应通过“阳光采购平台”采购中选及其他口腔种植体类产品,及时验收并确认产品发票。“阳光采购平台”将依据已验收确认的发票信息统计中选产品的采购数量。

(二)医疗机构应及时向终端供货企业支付货款,回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使用之日起的次月底。

(三)医疗机构在省际联盟口腔种植体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三个月后可通过“阳光采购平台”<集中采购-中选产品采购数量查询>模块对中选产品采购进度进行查询。必要时药事所将对进度执行情况不理想的医疗机构进行提示或约谈。

三、其他

(一)医疗机构应在本次省际联盟口腔种植体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前完成已使用口腔种植体类产品的采购及验收。

(二)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省际联盟口腔种植体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文件,以及签订的购销协议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四、本通知自2023年4月20日起生效执行。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3年4月18日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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