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投标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21〕3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仿制药品挂网采购公告(2023年度第二批)》,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完成相关产品和企业资质的审核工作,现对审核结果和价格信息予以公示,有关内容如下:
一、公示内容
1.2023年度第二批仿制药品申报企业资质信息审核结果(附件1)
2.2023年度第二批仿制药品资质信息审核结果及价格信息(附件2)
二、公示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
三、有关说明
1.本次药品增补的范围为《通知》规定的仿制药品,即通过国家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
2.无论是否通过审核,企业都应对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如果发现信息有误,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3.对于时效性文件,以2023年5月17日(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作为时间节点,在此日期之后过期的材料均认定为有效。
四、申诉受理
对本次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投标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申诉应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如对其他企业信息有异议,本着“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申诉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不同类型的申诉,请企业按照以下要求操作。
(一)资质审核结果申诉
1.补充本企业资料或更正本企业信息
对于资质信息审核不通过的企业和药品,企业可在公示期内根据审核不通过原因,重新维护相关信息,并重新提交至中心审核。
2.其它资质审核结果相关申诉
针对其它资质审核结果的相关申诉,企业需在公示期内递交《申诉函》(格式自拟)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诉函》应包括企业用户名、企业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申诉事项等内容。《申诉函》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逐页加盖鲜章。
(二)价格信息申诉
1.相关说明
为杜绝某些企业不负责任的申诉,提高申诉处理效率,本次价格信息申诉分为两轮进行,针对申投诉内容和应答内容不实的情况,将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理。本次价格申诉具体流程见附件3。本通知所述申诉为第一轮申诉,应答和第二轮申诉时间另行通知。
针对价格信息的申诉,企业需在公示期内网上填写申诉信息,无需递交纸质材料。针对申报的全国最低价不实,存在错报、漏报的申诉予以受理;针对相关省份价格不存在(无效、失效)的申诉予以受理;全国各省现行采购价信息实际已达到3个及以上省份且申报的全国最低价属实,针对非全国最低价漏报、错报的申诉不予受理。
为保护申诉企业权益,申诉企业名称仅中心权限可见,中心仅将申诉内容直接推送给被申诉企业,申诉内容中应避免体现申诉企业信息。
经过两轮申诉,最终认定申诉有效的,取消被申诉产品参加本次增补的资格;进行了第二轮申诉但最终认定申诉无效的,中心将结合被申诉企业第一轮应答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如被申诉企业第一轮应答清晰准确,则对进行第二轮申诉的企业记申诉无效记录一次(以申诉品种流水号计);记申诉无效记录累计达到三次的企业,依据《辽宁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将企业的信用评级评定为“一般”等级;对无效申诉情况较严重的企业经综合评估,存在恶意申诉行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严肃处理。请相关企业关注后续关于申诉和应答的通知公告并及时响应,逾期不予处理,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2.申诉操作方法
(1)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首页,点击“药品耗材登录入口”,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
(2)点击“药品招标”模块下的“价格信息公示(2023年第二批仿制药)”菜单,查看价格信息公示内容。
(3)查找拟申诉产品并点击该产品右侧【申诉】按钮,进入产品中标价信息申诉页面,填写相关申诉信息,每条产品仅有一个申诉入口。
(4)申诉信息填写完毕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申诉内容,已保存的申诉信息可通过点击“审核结果公示”功能模块下的“申诉管理”菜单,进入“中标价申诉信息管理”页面进行查询。点击页面右侧【编辑详情】按钮,可对已保存的申诉信息进行修改、删除。
(5)对所填写的申诉内容确认无误后,在“中标价申诉信息管理”页面点击【提交申诉】按钮,对申诉信息进行提交。已提交的申诉信息将无法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
附件:
3.价格信息申诉流程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