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企业、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规范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19〕63号),对于在我省挂网采购的同品种药品(以规格计)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过评)已达到3家以上的(按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纳入统计范围,参比制剂和原研药品不纳入统计范围),对其他已在我省挂网采购的未过评药品暂停挂网采购,对未在我省挂网的未过评药品暂不纳入我省集中采购范围。
依据《国家上市药品目录集》截至2023年5月31日数据及我省采购平台药品过评标识情况,经梳理比对,拟暂停部分未过评药品挂网采购、停止部分未过评药品继续参与2023年度药品增补(详见附表),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情况说明(格式自拟,标明企业编号及相关产品流水号等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邮寄至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示期:即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以寄出时间为准)。
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收件人: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保障部,收件电话:024-23448115。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