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保局、各医疗机构:
本市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下称“胰岛素专项集采”)中选产品第一采购年度将于2023年7月3日到期,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协议量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保障第二采购年度中选结果顺利执行,现就继续做好本市胰岛素专项集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第二采购年度时间
胰岛素专项集采第二采购年度自2023年7月4日起执行,以12个月为一个采购协议期。
二、第二年度协议采购量
第二年度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以本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协议采购量续签协议。医疗机构第一采购年度未完成协议量的中选产品,其未完成的量将累加到第二采购年度。
各医疗机构可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下称“阳光平台”)查询第一采购年度协议采购量和中选产品完成情况,同时可查询第二采购年度应完成量和中选产品完成情况。各医疗机构要根据阳光平台实时数据结果,强化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协议量执行工作。
三、胰岛素专项集采考核
各区医保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与安排,密切监测辖区内每一家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和使用,及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医疗机构应制定工作计划,有序开展调度,强化中选产品履约管理。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对胰岛素中选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制定完善中选产品临床用药指南,完善处方信息系统相关程序,动态监测各临床科室中选产品执行进度,并定期向各相关科室与医师反馈,督促执行采购量。同时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充分发挥药师作用,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胰岛素专项集采以两年为考核周期,两年采购协议期结束后,统筹开展履约考核。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守药品采购相关文件。各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本通知自2023年7月4日起生效执行。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