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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保障局于全面落实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全面落实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中选结果的通知
晋医保函〔2023〕50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1)〉的公告》(国联采字〔2023〕1号)和《关于稳妥实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相关政策要求,现就我省落实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八批国采”)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药品范围
    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第八批集采山西省中选药品和备供药品,以及我省相关品种残缺规格供应清单。
    (二) 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三) 执行时间
    第八批国采中选结果自2023年7月15日起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第八批国采中选产品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1)中相关规则确定。约定采购量具体由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根据相关采购文件、中选结果等有关数据测算核定。
    采购周期自2023年7月15日至2025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中选品种采购量折算
    (一)《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省中选品种和残缺规格供应清单》(附件1)中带“▲”的品种,若中选企业的供应规格不能满足《采购品种目录》规格要求的,其残缺规格不进行折算。具体残缺规格的采购供应按照国家联采办残缺规格价格联动办法及要求执行。
    (二)《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省中选品种和残缺规格供应清单》(附件1)中不带“▲”的品种,若中选企业的供应规格不能满足该品种所有报量规格的,其他规格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国家联采办的折算办法及要求,直接按规格间的倍数关系进行乘除折算至相关中选规格。
    四、建立备供和第二备供供应保障机制
    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1)规定,第八批国采增加备供和第二备供机制。备供企业在备供地区为备选企业,备选企业按其中选价格直接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供应(附件2)。氨甲环酸注射剂型、丙戊酸钠注射剂、那屈肝素(那曲肝素)注射剂、依诺肝素注射剂和呋塞米注射剂等5个品种,我省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组织开展了第二备供企业的确认工作,依据“第二备供药品按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供应”的原则,确定了上述5个品种的第二备供企业及挂网价格(附件3)。
    在实施过程中,若主供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或第二备供药品;当主供企业出现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依次以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替代原来的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
    五、落实集采药品挂网及签订采购协议
    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山西省主供企业、备供企业、第二备供企业按供应清单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并完成带量采购“三方协议”合同签订。主供药品和备供药品分别按其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供应。
    第八批国采未中选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品、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按照上海梯度降价后的价格在我省平台挂网供应;已在我省平台挂网但企业不执行梯度降价的药品,纳入备选药品目录。
    为更好满足群众用药需求,扩大集采惠民效应,引导中选企业加大市场供应,促进医疗机构采购使用质量可靠、价格适宜药品,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将开通全省医疗机构(包括集采未报量医疗机构)网上采购集采中选产品的权限,中选企业在保证药品质量、满足合同约定采购量供应的前提下,可根据产能实际按照集采中选价格扩大供应范围。
    六、严格协议管理
    参与集中采购各方应严格遵守采购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履行义务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各医疗机构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主体,要确保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原则上各统筹区选3至5家配送企业,配送范围须覆盖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供货企业应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对不按合同约定及时供应和没有足量供应的供货企业(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裁量基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
    七、落实带量采购相关政策措施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山西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使用工作的通知》中“医保基金预付货款、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及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激励”等政策措施。医疗机构应畅通集采药品进院渠道,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有效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带量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管,定期通报采购进度,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任务,要重点对采购非中选价高药品的医疗机构进行警示、约谈,确保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见效。
 
附件:
1.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省中选品种和残缺规格供应清单.xls
2.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省备供药品清单.xls
3.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省第二备供药品清单.xlsx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9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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