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相关规定,挂网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数量超过3个的,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集中带量采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通过一致性评价后恢复采购资格。现对近期满3家企业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和已过评恢复采购资格的产品予以公示,公示期2023年7月4日至7月6日。
公示期如有异议,请于7月6日17:00时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扫描件提交至江西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业务办理-其他”。
江西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