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药品投标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21〕3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心组织开展了年度药品增补挂网采购(2023年度)工作。经资质审核、审核结果和价格信息公示、申诉问题处理等,现将本次增补药品审核结果予以公布(附件1),并就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申诉问题处理
对于申诉价格漏报的情况,经核实漏报情况属实的,认定申诉有效,取消相关产品本次增补挂网资格。被申诉企业能够证明或中心通过向相关省份核实确认被申诉产品在相关省份2年以上无交易记录的,认定申诉无效,相关价格不予采集。
对于申诉价格不应填报的情况,经核实确不属于价格采集范围内的,删除相关价格。删除价格后,相关产品剩余价格信息仍满足5个及以上省份的纳入本次增补、不足5省的取消本次增补资格。
对于申报价格不符合相关挂网规则的情况,需根据相关挂网规则下调挂网价格,否则不予挂网。详细情况见本通知第二条。
申诉问题具体处理结果请企业登录平台、自行查看。
二、价格确认
(一)需确认价格的药品
根据相关挂网规则,中心梳理出以下三类需进行价格确认的药品(附件2)并计算出符合要求的价格,请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平台进行确认。
1.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的药品,不同包装间的价格应符合差比价关系(就低调整)。其中:本次申报药品未确认调整价格的,不予挂网;已挂网药品未确认调整价格的,暂停挂网。
2.通用名已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目录的药品,申报价格不符合对应批次梯度降价标准的,需降价至符合对应批次梯度降价标准方可挂网,否则不予挂网。
3.申报的全国最低价高于已在我省撮合议价成功的同通用名药品最低价的药品,按照《关于开展短缺药品直接挂网和价格联动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21〕10号)关于短缺药品直接挂网与日常增补挂网的政策衔接要求,“对于辽宁省已开展市场撮合议价的药品,须不高于原市场撮合挂网采购价的最低价可申报挂网”,相关投标企业需降价至我省同通用名撮合议价成功药品的最低价,否则不予挂网。
(二)价格确认方式
对于上述三类药品,相关企业可在2023年7月18日24:00前进行价格确认,具体操作方式为: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http://ggzy.ln.gov.cn/yphc/),点击“药品耗材登录入口”,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点击“药品招标”模块,选择“产品信息”菜单中的“价格确认”,对相关药品做出【确认】或【拒绝】操作。选择【确认】的药品按照调整后价格挂网,选择【拒绝】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操作的药品按主动放弃处理,不予挂网。
附件: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