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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冠脉导引导管等8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省属相关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中选产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浙江等16省(自治区)联盟冠脉导引导管集中带量采购文件(ZJHCCG-2022-01)》、《心脏介入电生理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DSLLC-2022-1)》、《腔镜切割吻/缝合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QJLC-2022-1)》、《省际联盟(区、兵团)正畸材料托槽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省际联盟弹簧圈集中带量采购文件SJLM-21-HC2022-1)》、《省际联盟留置针集中带量采购文件(SJLM-9-HC2022-1)》和《关于开展京津冀 "3+N" 联盟冠脉药物球囊类和起搏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辽宁省执行冠脉导引导管等8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结果

冠脉导引导管、心脏介入电生理、腔镜切割吻/缝合器、口腔正畸材料托槽、弹簧圈、留置针、冠脉药物球囊和起搏器等8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清单(详见附件1-8)。

二、执行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各医疗机构)。

各中选产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以下简称各有关企业)。

三、执行时间

自2023年8月1日零时起全省统一执行。

四、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冠脉导引导管、心脏介入电生理、腔镜切割吻/缝合器、口腔正畸材料托槽、弹簧圈、留置针6类医用耗材中选结果执行周期为2年、冠脉药物球囊和起搏器2类医用耗材中选结果执行采购周期为3年,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

五、中选产品的采购与使用政策

(一)落实中选结果。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并按采购合同完成协议采购量。医务人员应在合理诊疗原则下,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协议采购量以外的部分鼓励优先按中选价采购中选产品,也可按辽宁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产品。各有关企业要按照协议及时供应中选产品,对各医疗机构超过协议采购量采购的中选产品,也要及时保障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其中,本次心脏介入电生理、腔镜切割吻/缝合器2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未中选的产品以及未取得剩余采购需求量分配资格的中选产品/套装,在采购周期内各相关医疗机构年使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历史采购量。

(二)加强合同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及时与各有关企业签订《辽宁省医用耗材带量采购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各医疗机构及各有关企业要严格履行购销合同,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各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购销合同与各有关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三)规范采购和使用行为。各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临床治疗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患者合理选用中选产品。各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非中选产品时,要遵从有利于临床需求、有利于中选结果执行、有利于形成风清气正采购环境的原则,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

六、相关配套措施

(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鼓励各市经办机构应用医保基金与各有关企业直接结算费用。未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市,经办机构应按不低于中选产品本统筹区内各医疗机构年度协议量总采购金额的50%设立采购预付金,在采购结果执行前预付到位,在采购周期结束后清算收回。各市要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专项预算,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合同完成情况,及时与各医疗机构或各有关企业清算资金。要加强预付金使用监管,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二)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此次8类医用耗材中,冠脉导引导管类、弹簧圈类支付标准高限,2023年全省统一暂定为550元、6200元,后续根据有关规定统一确定。

心脏介入电生理类按照乙类及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采购周期内以中选产品的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乙类先行自付比例与本市药品乙类先行自付比例(10%或15%)保持一致。非中选产品在中选产品先行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实际价格低于本类别中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以实际价格按规定支付;实际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支付标准按规定支付,超出支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比照乙类先行自付费用由患者自付。

冠脉药物球囊类、心脏起搏器类继续按原有医保支付规定执行。腔镜切割吻/缝合器类、口腔正畸材料托槽类、留置针类暂按各市现行规定执行。

(三)落实结余留用政策。冠脉导引导管类等医用耗材医保基金定点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参照《关于完善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医保支付配套措施的通知》(辽医保〔2020〕105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确保平稳有序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深刻认识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各有关企业、各医疗机构在7月30日前按临床需求提前完成备货,确保结果执行前后的平稳有序衔接。如遇问题及时处置、及时协调、及时上报。

(二)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各市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重点加强面向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和培训,加深医务人员认同感,要密切监测投诉信访、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调控和管理工作,确保舆情整体平稳可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履约监管,确保中选产品稳定供应。各市要切实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配送、货款结算等情况的日常监测监管,落实各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和及时回款责任,确保中选产品按约定采购使用和结算货款;督促医疗机构按时上传采购和使用数据,做到“每月监测、年度考核”,密切监测医疗机构执行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情况;对医保基金拨付及时性和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各有关企业要落实中选产品的质量、供应、配送主体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积极协调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经属地医保部门和有关企业核实并确认后,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及时取消配送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在采购周期间,如配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中选生产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按规定配送。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将年度协议采购量按月均摊采购和使用,不得扎堆采购;要引导患者合理使用,不得采取单一采购中选产品、强制患者使用等“一刀切”措施,确保合理使用、供应有序。

附件1-8:8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执行清单(平台下载)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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