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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部分功能优化及规范平台信息录入的通知

药采〔2023〕154号

为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支持服务医药价格改革,省医药采购中心对平台有关功能进一步优化改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优化改进功能

1、配送企业端

(1)“医院汇总统计”页面增加相关药品、采购明细功能,方便配送企业查询已经设置了本企业配送关系的医院及药品信息;

(2)“目录管理”页面新增“医院配送关系及价格”查询功能;

(3)“项目维护”页面增加“批量同意”、“批量拒绝”功能,并在操作记录页面增加“返回”功能;

(4)配送企业端增加集采药品采购统计功能;

(5)依据购销合同,针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采购订单优化统计功能,工作台增加24小时超时订单数提醒功能,可调整到对应的订单详情页面查看具体订单信息。

2、生产及代理企业端

(1)生产企业可按照行政区划为医院批量勾选配送企业;

(2)生产企业端增加集采药品采购配送情况统计功能;

(3)企业端、医院端消息列表,新增跳转申投诉功能;

(4)增加国家集采药品相关配送企业配送情况统计功能。

3、医疗机构端

(1)医院可隐藏不常用的采购目录,增加首字母检索【首字母】,方便医院操作采购单权限等功能;

(2)企业端、医院端消息列表,新增跳转申投诉功能;

(3)增加集采药品采购配送情况统计功能;

(4)配送企业工作台增加24小时未发货超时订单数提醒功能,可调整到对应的订单详情页面查看具体订单信息;

(5)国采中选药品需单独创建采购计划。

二  平台信息录入要求

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执行平台采购、配送、入库的全部流程。各医疗机构及相关企业即日起,可登录平台查看。如在使用中存在疑问请及时向中心技术科反馈。

 

2023年7月27日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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