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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三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接续工作的通知

辽医保办〔2023〕40号

关于做好“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三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接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医疗机构,军队驻辽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第三批“八省二区”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准备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22〕58号)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NMG-YP2022-1)等文件要求,为切实保障临床用药需求,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

既往参加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继续执行中选结果,其他未参与的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

1. 注射用头孢噻肟钠和骨化三醇软胶囊执行第八批国家集采中选(辽宁)结果。

2. 经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沟通,注射用环磷腺苷和注射用头孢哌酮钠中选企业不再按中选价格继续供应联盟省份,中选结果终止。

3. 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三批集中带量采购其他中选药品继续执行省际联盟中选结果,相关接续药品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

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三、约定采购量

医疗机构的协议采购量可沿用上一采购周期的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得减少。

四、配送关系变更

相关接续药品中选企业在新的采购周期内可根据需求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进行1次配送关系变更。变更过程中需中选企业与原配送企业通过网上解除配送关系后,再行建立新的配送关系,单方面解除配送关系无法建立新的配送关系,逾期不再进行变更。具体操作时间、流程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公告为准。

五、有关要求

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按时结算货款,做好医保资金预付、采购信息监测等相关工作。

附件:“八省二区”省级联盟第三批集中带量采购接续药品供应清单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8月3日

附件:“八省二区”省级联盟第三批集中带量采购接续药品供应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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