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规定,挂网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数量超过3个的,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集中带量采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通过一致性评价后恢复采购资格。经前期公示核实,现公布近期满3家企业通过一致性评价而本身未通过一致性评价暂停采购资格的产品和已通过一致性评价而恢复采购资格的产品。
江西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