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各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依据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数据,现将2022年度药品供应配送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药品配送企业的基本情况
2022年度《辽宁省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库》内的药品配送企业有695个,入库时间不足3个月的有11个,不列入本次通报范围;其他684个企业中,委托配送企业346个,直接配送企业338个。
列入本次通报范围的684个配送企业中,未建立配送关系的有113个(详见附件1),占全部配送企业总数的16.5%。在已建立配送关系的571个配送企业中,实际承担配送任务的企业362个,占建立配送关系企业数量63.4%,建立配送关系但未承担配送任务的企业有209个(详见附件2),占建立配送关系企业数量的36.6%。
二、供应配送情况
从2022年度供应配送总体情况看,药品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及满意度有一定提升。
(一)配送及时率
配送及时率是指配送企业在医疗机构下达订单后的48小时内,将药品配送到位的数量及金额占总计订单数量及金额的比例。
2022年度药品配送企业配送及时率情况如下:配送及时率50%以上的配送企业有23个,占承担配送任务企业数量的6.4%,较2021年增长2.8%;配送率及时率达80%以上有7个企业,占1.9%,较2021年增长0.8%;配送率及时率为100%有4个企业,占1.1%,较2021年增长0.6%;配送及时率为0的配送企业有53个,占14.6%,较2021年下降11.3%。
(二)配送到位率
配送到位率是指配送企业完成规定的配送流程后医疗机构实际入库数量及金额占总计订单数量及金额的比例。
2022年度我省药品配送企业配送到位率情况如下:配送到位率在50%以上的配送企业292个,占承担配送任务企业数量的80.7%,较2021年增长10.6%;配送位率达80%以上的有175个企业,占48.3%,较2021年增长3.6%;配送到位率为100%的有25个企业,占6.9%,较2021年增长1.0%。
(三)综合配送率
综合配送率是指配送及时率与配送到位率的算术平均值。
2022年度药品配送企业综合配送率情况如下:综合配送率在50%以上的配送企业共有124个,占承担配送任务企业数量的34.3%,较2021年增长2.8%;综合配送率达80%以上有11个企业,占3.0%,较2021年增长1.0%;综合配送率为100%有4个企业,占1.1%,较2021年增长0.6%。
(四)配送伴随服务情况
配送伴随服务满意程度是对配送企业配送服务能力的主观评价,是指每次配送到位验收后,由医疗机构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对当次配送伴随服务情况,分别用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三种不同的档次作出评价。
2022年度,共有23个配送企业得到“不满意”评价,占承担配送任务企业数量的6.4%,“不满意”次数从1次到63次不等,分别分布于9个市,其中“不满意”次数为1次的共9个,分布于6个市,占承担配送任务企业数量的2.5%;“不满意”次数为2次的共5个,分布于4个市,占1.4%;“不满意”次数为4次的共2个,分布于2个市,占0.6%;“不满意”次数为5次及以上的共7个,分布于3个市,占1.9%(详见附件3)。
三、存在的问题
(一)配送企业入库但未建立配送关系和建立配送关系但未承担具体配送任务的企业较多。
(二)综合配送率、配送及时率、配送到位率不高的问题仍普遍存在。
(三)配送过程中伴随服务满意程度不高的问题仍较突出。
四、处理意见及相关要求
(一)对在2022年度入库满一年、未建立配送关系和建立配送关系但未承担配送任务的322个药品配送企业从辽宁省药品配送企业库中移除,并暂停配送资格。2024年1月1日起有承担配送任务需求的企业,须企业自行申请后方可恢复入库。
(二)对在2022年度入库满一年,配送伴随服务不满意次数达5次及以上的7个配送企业,由市级医疗保障局按管理权限进行约谈并限期改正。
(三)各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按照辽宁省的相关规定参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供应配送活动。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保障供应、配送的主体责任,及时做好配送关系的建立与变更事宜,保障药品供应配送及时率和到位率。
(四)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切实履行药品供应配送的监管职责,加强对相关企业的预警、提醒、约谈等督促工作,并督导企业按期整改;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履行采购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情况的监督。省医疗保障局将结合各市供应配送情况开展对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退出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上下联动,保障药品临床供应。
附件:
1.未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汇总表
2.建立配送关系但未承担配送任务配送企业汇总表
3.配送伴随服务不满意次数不为零的企业汇总表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
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