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采〔2023〕204号
相关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规划和财务法规司《关于贯彻执行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编码标准的通知》要求,中心对部分已挂网但未匹配医保编码的中药配方颗粒和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中的医保编码进行了匹配(详见附件一)。
如相关企业对匹配的医保编码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扫描上传申投诉材料(详见附件2、3,申投诉登记表同时上传word版本)至中心邮箱(ahyycg@126.com),邮件标题格式为“新增部分已挂网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编码申投诉+企业名称”。
附件一之外的已挂网但未匹配上医保编码的产品暂停挂网,后期可通过申报系统自主申报挂网。部分未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申报的产品,请相关企业尽快申报,获取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编码并维护跨省备字等相关信息。
公示期:2023年11月14日至11月16日。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