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采﹝2023﹞203号
各有关药品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和安徽省医保局等9部门《安徽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19〕55)号等文件要求,与中选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现对部分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暂停挂网采购(详见附件),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3年11月14日-17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递交书面材料至省医药采购中心610咨询室。
相关企业药品如过评(含视同过评),可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同时按照《关于开展第八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安徽)相关药品联动降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申请联动降价,价格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挂网采购。
附表 部分未通过仿制药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暂停挂网列表.pdf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