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短缺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21〕32号)的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2023年度短缺药品清单的通知》(辽卫办发〔2023〕293号),决定开展辽宁省2023年度短缺药品清单挂网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辽宁省2023年度短缺药品清单(详见附件)。
挂网成功的药品,已获取国家医保药品编码的,直接进行交易;未获取国家医保药品编码的,待获取编码后再行交易。
二、挂网方式
通过邀请招标、撮合议价等方式及时开展短缺药品挂网采购。
(一)邀请招标。未在我省挂网的短缺药品可通过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挂网。对于满足全国各省现行采购价信息采集达到3个及以上省份的申报药品,申报企业如果自愿承诺以全国最低价作为辽宁省挂网采购价,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挂网采购。
(二)撮合议价。不满足邀请招标条件的短缺药品,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将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医疗机构联合议价组开展议价,议价成功的直接挂网。
三、申报主体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在国内不设总代理的,只接受一家一级代理商的报名)视同生产企业。
四、价格信息采集
(一)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全国各省现行采购价(包括本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所有包装的价格)。
(二)全国各省现行采购价优先采集有实际交易的最低价,如在该省份无实际交易则采集该省份省级统一的采购价(中标价、挂网价)或医疗机构据此开展议价的省级统一的最高限价。企业自报价、国家或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省、市集采采购机构公布作为挂网价的除外)不纳入采集范围。药交所模式入市交易价、省级招标采购机构与企业协议保密价格省份的价格由投标企业自行选择是否申报。
(三)如果被当地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宣布废止的价格信息不予采集(以当地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公告为准)。
五、公示与申诉、投诉处理
企业申报的产品资料和全国各省现行采购价信息将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由于价格信息瞒报被投诉举报和恶意投诉举报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药品挂网资格,同时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六、信息发布与响应
具体开展时间以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通知(公告)为准,所有通知(公告)均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发布,相关企业应及时关注并做出响应,如未及时响应,造成的相应后果由企业自行负责。
附件:辽宁省2023年度短缺药品清单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23日
附件
辽宁省2023年度短缺药品清单
序号 |
通用名 |
剂型 |
1 |
溴吡斯的明 |
口服剂型 |
2 |
乙酰胺 |
注射剂型 |
3 |
羟基脲 |
口服剂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