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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同药品定额自负价格调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有关要求,平稳推进挂网药品价格专项治理工作,本市对通用名、厂牌、剂型、规格均相同的药品(简称四同药品)价格进行协同调整至不高于国家监测价。现将四同药品定额自负药品价格调整公布如下。

    本通知自2024年 4月30日起执行。

 

    附件:四同药品定额自负价格调整汇总表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四同药品定额自负价格调整信息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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