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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格专项调整的后续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通报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监测结果促进区域间价格公平均衡的函》(医保办函〔2024〕74号),经对我省相关药品价格专项治理,现就未降价品种处置结果通知如下:

一、处置范围

第一至七批国家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高于集采中选价1.5倍且高于网络药店价格1.5倍以上未按9月24日通知要求降价的产品。(详见附件)

二、处置措施

调整前挂网价与网络药店价格比值介于1.5倍与3倍之间,拒不配合回调的药品,列为招采子系统黄标药品警示价格风险;调整前挂网价高于网络药店价格3倍以上,拒不配合回调的药品,列为招采子系统红标药品警示价格风险或予以暂停挂网,必要时对相关企业采取信用评价措施。

三、申诉事宜

有以下特定情形的药品企业可于2024年10月25日下午5:00前,现场递交实名书面申诉并提供有效证明,逾期不再受理。

1.拟调整药品与我区其他企业同通用名非中选的过评药品挂网价相比,日均治疗费用价格已处于或已调整至我区最低水平。

2.拟调整的口服固体制剂,按照药品说明书最大用量单日治疗费用低于1元。

3.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监测采集的网络药店价格为非正规授权渠道异常价格,或由于低于进货成本促销、“回流药”、串货等形成异常价格。

 

附件:未按照要求进行价格调整的产品清单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10月22日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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