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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加强房产经纪机构管理中介必须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到所在辖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具备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经纪人数名;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本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有关规定,主动提示交易双方防范交易资金风险……近日,山东省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下发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加强临沂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所在辖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城区范围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各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具备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经纪人数名。

房地产经纪人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实名从业,以其所受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的,应当于签订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待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后,方可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前,应当向委托人告知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有关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内容;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产评估、代办房地产登记、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等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向当事人告知其他服务事项和收费标准。

通知强调,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合同、原始凭证、相关业务记录等资料装订存档,保存期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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