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房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发现,部分市民由于不了解夫妻共同房产需共同申请才能处置的规定,而常常是夫或妻单独一方到该中心大厅抽号办理业务,待轮到办理时才发现由于申请人未悉数到场业务根本无法办理,浪费时间不说无形中还影响了申请办理人的情绪。据市房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登记、处置这类房产时,按照相关规定,房产共有人必须同时到场,如实申报、共同申请;有些市民对此感到疑惑,市房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是有具体法律依据的,《婚姻法》第17条、18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房屋登记办法》第13条也明确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因此在进行房产共有登记、处置时,共有人双方之间应抱着相互忠诚、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登记,弄虚作假或以欺骗手段进行登记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此外,《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共有登记也有明确的规定,房产共有人(一般情况下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屋在申请登记时还可就房产共有情况(包括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单独共有)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