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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交通工程可追加疫情防控成本

  2月24日起,广东省佛山市施行《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佛山市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增加疫情防控费用及加强资金保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参建单位在承建项目上增加的疫情防控成本,涵盖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合理顺延工期增加成本、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增加成本等,可作为疫情防控专项增加费用,签订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列入工程造价予以追加。

  《指导意见》提出,要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对工程建设的影响,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时,力争尽早复工。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提出需要赶工的,承包人应当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前提下加大投入、加快进度,相应产生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无法避免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同意适当顺延工期。

  《指导意见》适用于佛山市各级财政投资的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并鼓励国资企业投资的经营性公路项目参照执行。补偿对象不限于施工单位,还包括工程主要参建各方。

  佛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工程的财政资金支出流程,确保建设单位能够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限内,足额拨付工程款项,严禁出现垫资建设和拖欠工程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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