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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船舶污染防治条例10月起施行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条例》),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效施行后,全国首部船舶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

《条例》由厦门海事局牵头起草,共七章四十八条,从完善联合监管制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与细化,聚焦厦门港航经济发展实际和船舶污染防治堵点难点,立足系统性、突出实用性、强化创新性,精准施策全面提升船舶污染防治水平。

《条例》坚持“船—港—城”一体化治理主线,强调相关部门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联动管理,首次允许港内船舶执行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标准,实现船舶污染治理“船—岸”无缝接轨;发挥厦门区位优势,加强区域合作,加快打造船舶污染防治厦漳泉绿色发展都市圈与厦金绿色同城生活圈两个绿色发展都市圈。

《条例》首次明确清洁能源、新能源供受作业要求,推进建设休闲旅游船舶燃料供受作业场所、站点,填补传统燃料加注设施规划空白;加强船舶污染物全流程动态监控,强调使用并如实填报电子联单,鼓励码头推广应用船舶污染物智能接收设施。

《条例》还积极践行国际公约要求,严格划定生态文明保护“厦门标准”,提出推进压载水和沉积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细化船舶在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特别保护海域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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