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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布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管理办法
  【 仪表网 仪表产业】近日,根据沪科规〔2019〕12号文,为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上海市正式发布并于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此规定是为了规范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评议工作,减少重复浪费、促进资源共享,提高本市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号),以及《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以下简称《共享规定》),制订本办法。
 
  《管理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以市或者区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新建的,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含自筹资金部分),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套)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
 
  据不完全的统计,我国仪器科技产品原属国家机械局归口的工业自动化仪表及 控制系统、科学仪器、电工 测量仪器及其他各类测量仪器仪表已发展到13大类,145小类,800多个系列,16000多个产品品种;属信息产业部归口的信息技术电测仪器有20大类,2000多个产品品种;属卫生系统归口的医疗仪器也有23大类,2000多个产品品种;相关传感器、元器件及材料的产品品种更是不胜枚举。因此,各省市制定相关规定尤其重要。
 
  据了解,此次《管理办法》共15条,主要包括评议范围、评议工作机制、评议工作流程、评议内容和结果及惩戒措施等五个方面。《管理办法》总体上延续了此前施行的办法内容,在此基础上本次对评议范围、评议结果及惩戒措施三个方面进一步进行了完善,相关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评议范围。《管理办法》针对上海市新设立的一些非部门预算专项资金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未纳入评议范围的情况,明确评议范围“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的项目,凡涉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委托项目评估时,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评估。其它市级财政经费安排的项目,凡涉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相关单位需先送联合评议办公室对其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安排项目经费的重要参考。”
 
  二是完善评议结论,明确结论具体条件。结合上海市评议工作实际,把原来办法中的“建议购置、不建议购置和暂缓购置”三种结论调整为“建议购置和不建议购置”两种结论,同时对建议购置和不建议购置的条件进行了明确。
 
  三是增加惩戒措施。对有关单位提交虚假材料申购仪器设施或项目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提交联合评议等行为,联合评议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扣减仪器设备购置预算、计入法人单位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等方式,予以惩戒。
 
  资料来源: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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