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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环保标准发布
  【 仪表网 仪表 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1083-2020)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水处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01月06日批准。本标准自2020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提出了水处理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等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有GB 18918 城镇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97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水处理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 、气污染物,污泥,厂界环境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处理量小于500m3/d 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
 
  单一行业类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若相应的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水处理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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