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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酒、饮料制造》标准发布
  【 仪表网 仪表 标准】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酒、饮料制造》(HJ1085-2020)环境保护标准,现批准发布。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准,酒、饮料制造业可分为酒制造和饮料制造两个大类及12个子类。由于缺少系统性的技术指导文件,在对企业自行监测日常监督检查及现场检查中发现,部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的内容不合理,存在排污单位未包括全部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监测项目仅包括主要污染物、监测频次设计不合理等问题,因此应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指导和规范。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科技大学、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0年01月06日批准。本标准自2020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有GB 19821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本标准适用于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中涉及的各项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等的全部污染源。(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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