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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范“两全保险” 产品保险期间应名实相符

  记者昨日获悉,为加快推进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规范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管部门近日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强调了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两全保险产品,应当做到产品的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一致。

  《通知》要求,产品设计不得有下列行为: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生存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

  此举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销售误导。

  此前,保险公司销售的两全保险产品都是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通知》中明确表示,“保险公司销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两全保险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

  业内人士认为,在低利率市场环境下,此举可解决部分中小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压力和资产负债匹配压力。但并非鼓励保险公司都去这么做。在“保险姓保”的总基调下,鼓励发展中长期保障型险种的行业趋势并没有发生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保险公司都可以开发设计3年至5年期(不含5年)的两全保险产品。《通知》在产品规模、偿付能力、缴费支付方式、销售管理等方面设置了多重要求,可防止保险公司钻政策漏洞,防控风险。一旦不达标,仍将会被取消资格、产品也会被立即叫停。

  此外,保险公司开发设计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董事会审议应当形成书面决议,列明销售该产品的原因,以及未来3年该产品计划销售额度和预计费差损金额。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透支等借款方式,支付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保费及偿还保单质押贷款。

  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强两全保险产品的销售管理,如实、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不得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两全保险产品,不得将保险产品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片面不实比较,不得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或变相承诺保证收益,不得在任何时间节点、通过任何方式发布拼噱头、博眼球和炒停产品等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一旦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规模保费超出规定限额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银保监会报告。保险公司未及时停售、未及时报告或者报送虚假信息,以及两全保险销售宣传行为违法有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将依法对保险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以及总精算师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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