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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修订GB 5084)》环保标准征求意见
  【 仪表网 仪表 标准】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要求,进一步加强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管理,满足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并已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nongcunchu@mee.gov.cn,截止时间2020年8月31日。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土壤及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均对此作出相关规定,《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系统构建标准体系,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
 
  因此,生态环境部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联合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等单位开展《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修订工作,项目编号369。
 
  本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于1985年首次发布,1992年和2005年分别进行了2次修订,本次为第3次修订。本次修订主要修改内容:1.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2.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3.增加了农田灌溉用水、水田作物和旱地作物等术语与定义;4.增加了镍、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硝基苯、甲苯、二甲苯、异丙苯、苯胺9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选择控制项目限值;5.修改了对农田灌溉水质的监测要求;6.增加了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灌溉水中氯苯、1,2-二 氯苯、1,4-二氯苯、硝基苯限量》(GB 22573-2008)、《灌溉水中甲苯、二甲苯、异丙苯、苯 酚和苯胺限量》(GB 22574-2008)废止。
 
  本标准是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地方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农田灌 溉水质标准。地方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应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或条款有GB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 13195 水质 水温的测定 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GB 2092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05 水质 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HJ/T 49 水质 硼的测定 姜黄素分光光度法;HJ/T 50 水质 三氯乙醛的测定 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 51 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HJ 84 水质 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为灌溉水源或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工业废 水和医疗污水除外)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和处理后的农村生活 污水的水质监督管理。(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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