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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态制冷剂10种卤代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
  【 仪表网 仪表 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气态制冷剂 10种卤代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1月17日,意见反馈邮箱wuranyuan@mee.gov.cn。
 
  ODS的主要用途涉及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气雾推进剂等,消费行业主要涉及泡沫塑料、室内空调、工商业制冷和溶剂行业等。2016年我国相关行业氢氯氟烃的消费情况表明,泡沫塑料、制冷及溶剂是 ODS 消费的3大主要行业。
 
  对于上述主要行业可能涉及的受控ODS的监管,需要有相应的标准分析方法提供必需的依据支持。其中,泡沫塑料中 ODS 发泡剂的测定已有相关标准分析方法(ASTM D7132-14、HJ 1057-2019、HJ 1058-2019、QB/T 5114-2017 等),清洗剂中ODS测定的标准方法正在制定和研究过程中。
 
  全氯氟烃(CFCs)、氢氯氟烃(HCFCs)属于当前 ODS 管控物质,氢氟烃(HFCs)属于即将生效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管控物质,曾经或正在使用的制冷剂。目前,有关制冷剂中 CFCs、HCFCs、HFCs 测定只有纯度测定的标准方法,需明确制冷剂的主要物质是什么,再进行纯度的测定,尚无用于辨别制冷剂是什么物质的分析方法。为我国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执法检测提供技术支撑,需明确厂家生产或消费的制冷剂种类及浓度。因此,应针对制冷剂中可能存在的 CFCs、HCFCs、HFCs 等受控卤代烃建立气相色谱-质谱仪的检测方法,为开展履约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气态制冷剂HFC-23、HFC-32、HFC-125、HFC-143a、CFC-12、HCFC-22、HFC-134a、HFC-152a、HCFC-124和HCFC-142b等10种卤代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气态制冷剂HFC-23、HFC-32、HFC-125、HFC-143a、CFC-12、HCFC-22、HFC-134a、HFC-152a、HCFC-124和HCFC-142b测定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3723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 6681 气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 26571 特种气体储存期规范;GB/T 37994 混合制冷剂采样通则;SN/T 2537 进出口制冷剂检验取样方法。
 
  本标准测定方法原理为:在一定的温度条件下,样品中的目标化合物在顶空瓶中混合并达到平衡后,经气相色谱分离,质谱检测器检测。通过与标准物质保留时间和质谱图相比较进行定性,内标法定量。
 
  本标准中用到的仪器包括气相色谱-质谱仪、顶空自动进样器、色谱柱、顶空进样瓶、气袋、取样导管、减压阀、注射器及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和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气态制冷剂 HFC-23、HFC-32、HFC-125、HFC-143a、CFC-12、HCFC-22、HFC-134a、HFC-152a、HCFC-124 和 HCFC-142b 体积分数的测定,不适用于纯度的测定。
 
  当取样量为 20.0 μl,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10 种卤代烃的方法检出限为 0.08%~0.1%;测定下限为 0.32%~0.4%。(详情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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