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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出2020年中国银行业十大新闻

  1、银行业全力支持抗疫 实现向实体经济让利目标

  2020年,银行业全力以赴支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为中国经济快速恢复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疫情发生以来,银行业积极对接疫情防控企业和复工复产融资需求,加大信贷投放,促进企业生产。中国银行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25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计信贷支持突破53000亿元,捐款超过23.72亿元,捐赠物资超过1533万件。

  为帮助受困小微企业渡过危机,银行业切实落实“六保”任务,助力实现“六稳”目标,积极合理让利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20年1月至11月,银行累计对6.2万亿元贷款本息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累计新发放3.4万亿元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截至2020年11月末,银行支持3188万户小微经营主体;全年实现1.5万亿元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目标。

  专家点评

  曾刚(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

  银行业机构对实体经济合理让利、全力支持复工复产,一方面是履行自身社会责任,助力“六稳”“六保”工作扎实推进,通过金融循环的畅通缓解疫情对实体经济的冲击;另一方面,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也有助于降低长期信用风险,有利于银行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让利方面,截至2020年末,金融业通过降低利率、减费让利以及中小企业延期还本付息和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两项直达工具,实现了向实体经济让利1.5万亿元的政策目标。其中,通过贷款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挂钩推动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下行是让利的主要来源,估计全年超过1万亿元;减费让利则在3600亿元左右。除让利外,2020年,银行业还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客户的需求特征,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强化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其中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加快数字化转型,大力发展各类“无接触”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尽管银行网点服务能力在短期内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但通过金融科技手段的应用,银行的业务规模以及效率得到不断提升。在确保防疫要求的同时,高效、及时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有效的支持。

  二是创新推出适用于复工复产企业的专门贷款品种。例如“应急订单贷”,只要确认订单,企业即可获得融资支持,这样有助于推动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提升产能;“技改支持贷”,对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给予技术改造资金支持;“应急资金循环贷”,针对受疫情影响,有经营周转需求及铺底资金需求的企业;对已发放贷款的小微企业的“无还本续贷”产品,可以有效减轻企业还款压力等。

  三是以产业链为依托,大力发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困扰银行和企业的一道难题,疫情冲击之下,线下业务受阻,这个难题更加突出。在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广泛开展外部合作,通过搭建数字化供应链金融平台,有效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难题,“批量化”地为供应链上下游小微企业开展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同时,有效支持了产业链的稳定和产能的全面恢复。   

  2、银行业全力以赴 助力脱贫攻坚

  2020年11月23日,贵州省宣布剩余的9个贫困县退出贫困县序列。至此,我国所有贫困县全部脱贫。

  2020年是脱贫攻坚收官之年,作为金融扶贫的中坚力量,银行业金融机构聚焦“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和未摘帽贫困县,不断创新金融扶贫模式,扶贫信贷投放力度持续加大,贷款覆盖面稳步提升。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末,银行业精准扶贫贷款余额4.21万亿元,较2020年初增加3100多亿元。

  截至2020年6月末,全国334个深度贫困县各项贷款余额2.99万亿元,较年初增加3057亿元,增长11.75%,增速高于全国贷款增速3.73个百分点。全国扶贫小额信贷累计发放4735.4亿元,累计支持贫困户1137.4万户次,覆盖全国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三分之一以上;扶贫小额信贷余额1675.9亿元,支持贫困户434.7万户。

  专家点评

  董希淼(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2020年,我国通过不断完善金融扶贫政策体系,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调动金融系统力量集中攻坚,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资源投向贫困地区,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有力支撑。

  作为金融业的中坚力量,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扶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创新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解决贫困户发展生产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增强了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实现了贫困户增收和产业发展的双赢。二是创新实施产业扶贫贷款,支持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和贫困人口创业就业,促进金融扶贫与产业扶贫融合发展。三是保障扶贫搬迁工作。如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充分发挥政策优势,支持贫困地区交通、水利、易地扶贫搬迁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改善了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与此同时,金融系统整合银、证、保各方资源,健全金融功能,推出“信贷+”“债券+”“支付+”“保险+”等产品和服务,提高了金融扶贫的可得性和覆盖面。

  可持续发展事关金融扶贫工作的成败。金融扶贫应重在提高工作成效,要努力探索可持续发展道路,确保全部工作成效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只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金融扶贫可持续发展是可以实现的。因此,应多方努力,协同发力,推动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持续改善、金融资源供给不断增加、农业产业持续发展壮大、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和农业保险服务体系不断健全以及加大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清收力度,为金融扶贫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强调: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2021年,对各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而言,在前期扶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基础上,要继续构建长效机制,坚持金融支持与风险防范两手抓的基础上,实现金融扶贫工作可持续发展,为实施乡村振兴、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出更大的贡献。   

  3、存量贷款利率“换锚”完成 LPR成为银行贷款利率定价基准

  2020年3月1日起,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正式启动。2020年8月12日,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和邮储银行均发布《关于存量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LPR的公告》称,将于2020年8月25日起对批量转换范围内的个人住房贷款,按照相关规则统一调整为LPR定价方式。此前,已有多家银行完成了存量房贷利率定价基准批量转换工作。截至2020年8月末,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顺利完成,转换率超过92%。

  我国利率市场化采取先增量、后存量的渐进式改革方式推进。2019年8月LPR改革以来至2020年12月末,金融机构绝大部分新发放贷款已将LPR作为基准定价。2020年存量贷款利率“换锚”基本完成表明,LPR已成为银行贷款利率的定价基准。

  专家点评

  温彬(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是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又一里程碑事件。改革之前,虽然我国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已经放开,但贷款基准利率仍然保留,利率体系存在明显的“双轨”特征。为推动实现利率“两轨合一轨”,央行于2019年8月决定实施LPR形成机制改革,形成了“MLF利率—LPR—贷款利率”的利率传导链条。同时,央行部署了贷款利率向LPR“换锚”的过渡安排,确定了先增量、后存量的渐进式改革步骤。

  增量贷款按照“358”要求,新发放贷款中应用LPR作为定价基准的比例应在2019年9月末不少于30%,12月末不少于50%,2020年3月末不少于80%。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向LRP转换工作于2020年3月1日开始,转换对象为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各家银行按照相关部署,相继发布公告明确转换工作的具体安排,推动存量贷款利率“换锚”。截至2020年8月末,转换进度达到92.4%,其中企业贷款为90%,个人房贷为99%;已转换的存量贷款中有91%为参考LPR定价,LPR成为贷款利率的新定价基准。

  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集中转换工作按期完成,使LPR变动可影响到绝大部分贷款,央行通过货币政策引导实际贷款利率的传导途径更加通畅,有助于提升货币政策的有效性。2020年以来,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央行累计下调1年期MLF利率30个基点,引导1年期LPR同频下降30个基点、5年期以上LPR下降15个基点,实际贷款利率受政策利率(MLF利率)影响更加敏感,2020年9月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4.63%,较上年12月下降0.49个百分点,LPR形成机制改革对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0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提出,下一阶段要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深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继续释放改革促进降低贷款利率的潜力。可以预见,一方面,要继续巩固市场化LPR报价机制改革的成果,引导金融机构更好地将LPR运用到贷款FTP中,提升内外部定价与LPR的联动性;另一方面,LPR与MLF利率挂钩,但MLF规模相对有限,在反映银行综合成本方面效力有限,而且存在交易活跃度、直接交易对手有限等不足,未来需通过继续深化改革逐步完善。   

  4、银行机构多渠道补充资本金 中小银行兼并重组提速

  2020年是中小银行深化改革的重要一年。2020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补充银行资本的计划。2020年12月16日至18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多渠道补充银行资本金”。与此同时,金融监管部门频频发声,力挺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完善治理。数据显示,2020年有60余家银行通过(含计划)发行可转债、优先股、永续债等方式补充资本金,金额超万亿元。随着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资本补充推进,中小银行合并重组趋势将更加明显。

  2020年,国务院金融委先后多次召开会议研究中小银行资本补充问题,并将《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补充资本工作方案》和《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实施意见》作为2020年11项重大金融改革措施之一。

  7月23日,陕西银保监局同意陕西榆林榆阳农商银行和陕西横山农商银行以新设合并的方式发起设立陕西榆林农商银行,并承继上述两家银行的债权、债务等。

  8月3日,福建银保监局批复同意筹建福建邵武农商行,同意福清汇通农商行、平潭农商行分别参股福建邵武农商行2000万股,占福建邵武农商银行股本总额比例均为6.73%。

  11月7日,注册资本金达300亿元的四川银行正式开业。四川银行以原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和原凉山州商业银行为基础,后引入28家投资者,采取新设合并方式设立四川省首家省级法人城市商业银行。

  11月9日,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发布公告称,将在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和安州农商银行的基础上,新设合并组建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月20日,乐山农商银行筹建领导小组召开工作推进会。乐山农商银行拟由地处乐山市四个区辖内的三江农商行、五通农信联社、沙湾农信联社、金口河农信联社合并组建。

  12月,由5家本地城商行合并的山西银行筹建也迎来实质性进展。

  2020年以来,“抱团取暖”一词经常被用在中小银行身上,关于兼并重组的消息更是不绝于耳。通过重组以充实资本实力、完善公司治理成为银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

  专家点评

  曾刚(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

  中小银行资本补充的重要性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下,拥有足够的资本是银行信贷投放的前提。考虑到中小银行的客户以地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为主,夯实中小银行资本,有助于提升中小银行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能力,帮助市场主体应对疫情冲击,落实“六稳”“六保”的宏观政策要求。

  二是从银行自身来讲,资本是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充足的资本也会有助于中小银行提升风险对抗能力,化解存量风险,为中小银行更好应对市场竞争和风险挑战奠定基础。从宏观上,也可以降低银行体系潜在的系统性风险。

  实践中,商业银行有内源和外源类融资渠道。内源融资主要是指银行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靠自身积累来实现资本补充;外源融资则是通过不同的资本工具,在特定的市场上进行资本的募集,核心一级资本可以通过定向募集或公开上市来募集,非核心一级资本可以通过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永续债或优先股)来募集,二级资本则通过二级资本债券来募集。

  以上这些融资渠道,对部分中小银行而言,都面临较大的障碍。内源融资方面,因为盈利能力有限,自身积累难以满足发展需要;外源融资方面,或难以达到资本工具发行标准,或难以吸引投资人,因此也很难通过市场化工具从外部筹资。

  在这种背景下,有必要从政策层面统一部署,对难以从市场进行融资的部分中小银行的资本补充进行支持,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然后对银行进行注资成为新一轮中小银行改革的一种可选择路径。当然,要实现中小银行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不能仅靠资本的注入,而是应该将资本补充与银行体制机制改革结合起来,在注资的同时,优化中小银行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全面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构建行稳致远的长效发展机制。

  作为资本补充的一种方式,中小银行的兼并重组在2020年表现出“批量化、大规模”的特点。从目前已经公告的中小银行合并重组情况来看,一种是发展较好的银行通过入股、甚至控股的方式带动发展较弱的银行;另一种是多家银行通过合并提升规模,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

  随着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资本补充的推进,中小银行之间的兼并重组将持续展开。通过重组,那些风险抵御能力低、经营能力差的银行所代表的低效产能退出,银行业整体金融结构和金融效率将得到提高。   

  5、蒙商银行正式设立 包商银行破产清算

  经银保监会批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会同中国建设银行全资子公司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徽商银行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内蒙古自治区内的8家发起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共同发起设立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商银行”),注册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注册资本200亿元人民币。

  2020年4月30日,蒙商银行正式成立,并于2020年5月25日开业。成立当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包商银行转让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的公告,包商银行将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分别转让至蒙商银行和徽商银行。至此,历经一年的包商银行接管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11月12日,中国银保监会批复,原则同意包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11月17日,包商银行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北京市一中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专家点评

  赵建(西泽研究院院长、教授)

  包商银行的破产,蒙商银行的建立,是典型的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举措,将有问题的、已经不能创造价值的金融机构出清,建立新的、健康的、可以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商业银行。这是中国金融史上一个标志性事件,距离上一次银行破产清算已经过去了近30年的时间。

  在《商业银行法》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明确了银行被接管和破产的条件。同时,存款保险标识开始在全国推行。这些关键性举动可能有一个共同指向,那就是为更多的问题中小银行的接管、兼并、破产、收购等提供法律依据和配套保障。实际上,经历了一轮经济和信用周期后,有一些中小银行,尤其是一些村镇银行,由于公司治理不完善,管理不规范,专业能力不足,不良资产压力非常大,不仅不能为实体经济创造价值,而且还可能成为潜在的风险隐患。对于这样的问题银行,通过接管、合并、破产、清算等方式解决历史问题,卸掉历史包袱,重新塑造一个具有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商业银行,是一个比较明智的选择。因此,包商银行的破产,蒙商银行的新建,其实也意味着新旧金融产能的转换。

  这个事件也不宜过度解读。破产清算、资产债务重组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有市场经济就有优胜劣汰、产业生命周期,金融业也是一样。在现代经济体系里,破产制度实际上具有较大的积极意义,是市场出清低效、无效产能和风险的一种机制。一个企业,一个项目,一种产品,不能再创造价值甚至在灭失价值了,如果不能有效出清,就会带来更大的损失。当然,金融行业比较特殊,风险损失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一家银行自己的风险出清可能会拖累到整个行业,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影响到整个社会。因此,对问题中小银行的破产清算,一定是在各项法律和保障措施充分后,在整个金融供给侧改革与宏观审慎管理的大框架内平稳推进,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与实现“十四五”期间的高质量发展。   

  6、理财子公司加速扩容 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提速

  2020年12月10日,民生银行发布公告称,已收到《中国银保监会关于筹建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同意本公司出资50亿元人民币筹建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银行理财子公司加速扩容。年内,除民生理财外,还有渝农商理财、青银理财、华夏理财、广银理财、贝莱德建信理财、浦银理财共7家银行理财子公司获批筹建。截至12月31日,全国已有24家银行理财子公司获批筹建,获批开业的有20家,包括6家国有银行、6家股份行、6家城商行、1家农商行及1家合资机构。

  资管新规下,银行理财打破刚性兑付,保本理财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至2020年7月末,包括交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杭州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等多家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余额实现清零。同时,符合资管新规的净值型理财产品数量和规模逐步增长。中报数据显示,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净值型理财产品占比超六成,杭州银行净值型理财产品占比高达87.23%。

  专家点评

  赵建(西泽研究院院长、教授)

  2021年是资管新规过渡期的最后一年,这意味着到2021年年底,资产管理行业要全面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运行(老产品的压降可能会存在很多压力)。理财子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是资管新规各项具体细则落地的主要微观保障,是各类资产管理标准产品的运营载体或法人单位。可以预见,2021年理财子公司的成立依然呈现出加速势头,在打破刚兑和消除嵌套的新规要求下,原来依附在商业银行表内外的产品都需要转移到理财子公司的业务上。

  对于理财子公司的意义和作用,有几点是需要重点说明的:

  一是理财子公司虽然绝大多数是由母银行控股,但绝非母银行的通道或者“影子”,否则就又回到了资管新规前的状态。实际上,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和功能,是将非标转标,以满足监管的规范经营要求。

  二是不要把理财子公司视为银行原来的同业部或资管部,理财子公司与商业银行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机构,其基因并不是银行文化、信用文化,而是信托文化、基金文化。说到底,理财子公司做的业务主要是代客、代销业务,但又不是简单的代客、代销业务,也允许有部分自营业务,但主要是代客理财,做资产管理。

  三是理财子公司与母银行之间要发挥协同效应、互补效应、风险隔离功能等,但关联交易要在监管要求的框架内进行。不可避免地,理财子公司会与母银行发生关联交易,但理财子公司与母银行之间绝非依附关系、寄生关系,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人实体,其关联交易要严格遵守监管框架的细则。

  四是理财子公司应该具有相对于商业银行更积极的创新理念和创新空间,但这对监管部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是理财子公司将取代商业银行成为整个资产管理生态里的主要机构,具有原来银行所特有的资金来源或客户群优势,但应该提升自身的底层资产机会的挖掘能力、组合管理能力和产品设计与销售能力等。   

  7、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落地 多家银行下调最高授信额度

  2020年7月17日,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填补了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的空白,对自营、助贷和联合贷的模式予以规范,从获客、产品设计、风控、催收等各个环节细化合规发展,为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厘清了边界和规范。

  《办法》规定,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随后,多家银行下调了最高授信额度。

  专家点评

  薛洪言(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

  互联网贷款不是新生事物。早在10年前,基于大数据的纯线上贷款模式就已经出现,之后随着线上身份认证、线上反欺诈、线上风险评估等技术的成熟,助推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大发展。过去几年,很多银行也把互联网贷款视作零售转型的战略抓手,通过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在助贷、联合贷款等新模式助力下实现了弯道超车。

  助贷和联合贷款的出现,标志着互联网贷款的全流程不再是银行可全权掌控的内部循环,而是成为多方参与、优势互补的全产业链大循环,外部机构的话语权不断提升。

  在此背景下,同样是互联网贷款,不同银行因其资源禀赋不同,在产业链中的话语权差异很大,互联网贷款对于不同的银行也就有了不同的意义:就有些银行而言,互联网贷款成为其金融科技转型的桥头堡和试验田;对另一些银行而言,互联网贷款只是其追逐零售贷款规模的利器,但面临着将自身蜕化为资金管道的风险。

  正是基于这样的不同,出台专门的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才有了意义:既可以以监管规范的形式将好的一面固化下来,加速推进银行业金融科技转型;又可以通过监管规范把不好的一面剥离,设定底线边界,防止个别银行误入歧途。

  具体来看,《办法》对互联网贷款的概念、流程、边界、模式等进行了界定,对银行与合作机构的权责关系进行了明确规范,尤其强调“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并重申了“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的展业原则,避免地方性银行借助互联网贷款模式绕开属地经营管理的限制。

  从影响上看,《办法》的出台提高了互联网贷款的门槛,无资质、低资质的机构将难以再凭借“一技之长”在互联网贷款领域分一杯羹,有助于从根本上消解“风口主义”和“快钱心态”,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夯实基础;同时,《办法》以监管之手重塑互联网贷款产业链各方的地位和关系,正本清源,重申了银行的核心地位,对于防范潜在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互联网消费贷款走过上半场的喧嚣,历经泡沫、沉淀、分化,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正迎来新的发展阶段,《办法》的出台,应视作新阶段的新起点。   

  8、存款保险标识全面推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授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自2020年11月28日起使用存款保险标识,并于11月7日起在河北省内丘县、山西省临汾市等11个市(县)内先行启用。

  存款保险标识有助于广大储户方便识别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更好地了解其存款受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权益。

  为规范存款保险标识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存款保险标识使用办法》,就存款保险标识的规格、材质、使用范围、禁止情形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境内各营业网点入口处显著位置展示存款保险标识,确保进入营业网点的存款人能够方便地识别本机构为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

  专家点评

  温彬(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

  使用存款保险标识是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存款保险标识是证明金融机构及其产品能够获得存款保险保障的凭证,具有直观、醒目、公信力强的特点。合理使用存款保险标识对保持公众信心和维护金融稳定至关重要,可提高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的识别度和认可度,防范挤兑事件发生,促进银行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运营环境,使存款保险制度运行更加稳健。国际上,欧美等国家在多次金融危机期间虽然出现过大规模的银行倒闭,但却较少发生“挤兑”现象,存款保险标识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存款保险标识的启用补齐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短板。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出台标志着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对推动我国金融改革步伐、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保护存款人利益、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有重要意义。五年多来,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核心规则和保障功能不断完善,在包商银行等事件的处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能够为全部投保机构99%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但与此同时,我国存款保险官方标识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却一直未能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众对存款保险认同度的提升,不利于投保机构对存款保险的深度参与,也削弱了对违反存款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侵犯消费者利益的机构及产品的监管处理效力。此次《存款保险标识使用办法》出台,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补上了短板,将为监管机构更好发挥存款保险制度作用、履行监管职能和维护金融稳定提供了重要抓手。

  存款保险标识的使用为中小银行改革发展提供了支持和稳定保障。中小银行是我国银行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机构数量占比超过86%,资产总额占比近四分之一。但近年来部分中小银行风险暴露,资产质量、资本压力逐渐显现。2020年,中小银行的合并重组更是被监管层和市场屡次提及,全年有近30家银行机构涉及合并重组行为,合并重组将成为中小银行下一阶段的重要发展趋势。银行改革重组不是简单的拆分合并,需要稳妥处理好广泛的外部关系,有效确保公众信心和社会稳定。在这种背景下,存款保险标识的启用为社会各界吃下了“定心丸”,公众不必因中小银行重组、兼并甚至撤销而产生存款安全性的担忧,可以继续保持信心和预期稳定。从这一角度看,存款保险标识启用为中小银行更好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垫脚石”,为其组织改革和平稳过渡提供了“缓冲垫”。

  此外,还需要在实践中健全完善存款保险标识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管理。我国存款保险标识刚刚启用,相比先进国家数十年的实践经验,国内机构在初期操作中难免会有不规范的问题,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为此,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投保机构使用存款保险标识的监督和巡查力度,将各机构的规范使用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及时发现违规现象并督促整改,以有效推动存款保险标识的规范使用,更好发挥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9、疫情催生“非接触”服务 银行加力“数字普惠金融”供给

  2020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社交距离限制使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使用在线支付、在线消费、在线借贷等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数字化技术搭建“非接触”服务渠道,加快了线上对线下服务的替代。手机银行、人脸识别、身份验证等广泛应用使得普惠金融可以凭借互联网形成较好的地理渗透性,数字普惠金融平台将加快搭建,形成对现有普惠金融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

  同时,疫情催化了金融服务的全流程数字化探索,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等从前更多由线下渠道完成的业务流程“被迫”上线。此外,银行机构通过视频面签、线上信用审核、智能风控等方式为用户提供更便捷、快速、可靠的信贷支持,金融服务效率进一步提升。

  更重要的是,银行机构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了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降低了服务成本。如建行“小微快贷”产品体系在大数据画像基础上,通过客户分类管理,灵活满足小微企业多层次的融资需求。工行通过挖掘产业链资金流和物流信息,开发覆盖产业链各交易环节的数字供应链融资产品,目前与超过300家核心企业合作。交行利用内外部信息交叉验证,实现系统自动生成授信分析报告及在线获取客户征信授权等功能,减少人力时间成本。

  此外,微众银行、网商银行、新网银行三家互联网银行积极加大与政策性银行的转贷款业务合作,利用政策性银行稳定和低成本资金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带动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

  专家点评

  董希淼(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深刻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加快和深化银行业务结构和服务模式变迁。疫情发生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应用科技手段,从支付结算、信贷供给等多个方面推出“非接触”银行服务,既降低因人员聚集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又提升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得性,较好地满足了疫情防控和客户服务的双重需要。新网银行、招联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还通过与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合作,双向赋能,创新了为小微企业和一线奋斗者服务的模式,这也是数字普惠金融的生动实践。

  新冠肺炎疫情作为“黑天鹅”事件具有偶发性,但近百年来,重大传染病、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等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历史经验表明,重大突发事件往往造成金融市场短期波动,影响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也极大考验银行业应对能力。银行业应加强重大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设,从战略、技术、人员等方面做好准备,尤其是要提高风控能力和服务能力。

  疫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公众观念和行为,“排斥聚集”或将持续较长时间。由此催生的“非接触”银行服务理念和需求,不会随着疫情平复而消失,反而可能进一步固化和深化。这对银行服务提出更高要求,也带来新的机遇。银行应从战略上重视“非接触”银行服务,及时修订完善与“非接触”冲突的内部制度,构建符合本行禀赋能力的“非接触”服务体系,打造“非接触”服务品牌形象,提高服务能力,提升客户体验,促进业务发展。

  “非接触”银行服务需要金融科技引领,关键在于银行数字化能力。因此,在理念上,银行应高度重视数字化转型,加大金融科技投入,制定企业级转型战略并深入实施;在组织上,破除体制障碍,建设敏捷组织,培养数字化意识、人才和文化;在业务上,加快产品和服务迭代创新,构建多元化渠道与风控体系;在技术上,完善配套机制,促进技术应用与架构转型;在数据上,大力挖掘数据要素潜力,加强数据治理,改善数据运营,确保数据安全;在合作上,践行“开放银行”理念,守住风险底线,深化跨界合作,补齐自身短板。

  2020年,金融管理部门出台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2021年,金融管理部门应继续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适时修改完善监管规则和要求,为“非接触”银行服务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大力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   

  10、数字化转型 驱动银行网点持续优化调整

  2020年以来,银行网点优化调整力度加大,截至11月末,已有2790家商业银行支行或营业所终止营业,其中将近四成属于国有大行。与此同时,截至9月末,全国存量ATM机较上年末减少6.86万台。

  银行网点数量减少,是金融科技、线上金融迅猛发展的必然结果。移动支付、电子清算、网上银行、数字信贷飞速发展,目前银行业离柜交易率已接近90%。在此背景下,银行关停或者整合部分网点,有助于银行整体结构的优化。

  专家点评

  薛洪言(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

  几年前,接触过几家做ATM设备的对公贷款客户,就已听他们大谈日子难过,因为互联网的崛起慢慢消解了ATM的价值,导致银行对设备的需求大幅下降。这几年,这种迹象越来越明显,不仅仅是ATM设备商受到影响,线下网点也难以独善其身。

  至少在五年以前,线下网点还是银行展业的一线堡垒,是当之无愧的金融渠道之王,用户习惯于在网点购买几乎一切金融产品——存款、贷款、基金、保险等。但随着金融业务向线上迁移,银行加速自建App,相比之下,网点的渠道价值不断被消解。2016年至2019年,六大行代理委托业务手续费收入从939亿元缩水至663亿元,便是互联网时代银行渠道能力下降的佐证。

  与此同时,银行网点还一直承受着对公业务褪色的冲击。2012年以来,随着GDP增速跌破8%并持续下行,银行对公业务也开始受到影响。总行和省分行的重点大客户,还能抵御经济下行的影响;支行网点的对公客户加速分化,好客户不借钱、缺钱的客户有风险,对公业务对网点的支撑作用也越来越小。

  在此背景下,很多银行喊出了网点转型的口号,但转型方向大都是用金融科技来推动网点业务自动化、智能化,并不能逆转用户越来越少去网点的现状,结果就是网点科技感越来越强、用户光顾却越来越少,转型没能解决根本性问题。于是,不断缩减网点数量就成了必然选择。

  当前,大中型银行在逐步缩减网点数量,地方性小银行则以并购重组的形式抱团取暖,其结果也是网点数量的萎缩。可以说,银行网点数量的下降,是金融科技转型和实体经济转型双重作用的结果。

  但我们始终要明白,缩减网点数量不应成为唯一的出路。零售业的发展路径告诉我们,当线上渠道渗透到一定程度,线下渠道的价值会二次凸显。对银行来讲,关停部分网点固然有必要,但更要因地制宜去发掘网点服务价值,以用户创造价值为基点,从用户教育、体验提升、财富顾问等方面升级线下服务,重建用户对网点的黏性。

  站在市场竞争的视角,只有真正做到线上线下的融合发展,银行才能给用户提供差异化的体验、创造不一样的价值,继而在金融科技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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