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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征求意见
  【 仪表网 仪表 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技术要求,促进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危险废物所涉及行业较为广泛,相应的综合利用及处置技术多而杂,且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准入门槛和运营环境管理要求较低,部分技术工艺较为落后,实际利用水平不高,管理部门也缺乏监管依据,实际工作中面临严格执法难、企业违法成本低的困境,潜在环境风险隐患很大。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在精细化管理方面尚有欠缺,江苏省作为产废大省,研究制订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技术规范通则,这是促使企业“提标提级”的有力保证,并且对指导企业生产及为主管部门管理提供支撑也尤为迫切。提升治废行业水平对于江苏在优化产业布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均有重要意义。
 
  结合江苏省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相关管理规定,通过调研分析江苏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设施技术水平总体状况,明确现实技术需求,在现有标准规范基础上,借鉴先进企业管理经验,以确保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全过程环境风险可控为目标,从入厂管理、工艺水平、污染排放、综合利用产物管理等方面研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为防范行业环境风险、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等提供制度性保障,促使我省环境监管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
 
  本文件梳理江苏目前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经营单位现状,通过行业分类统计需重点监管企业,结合江苏管理要点,组织开展典型行业企业现场调研,从入厂分析、贮存管理、工艺技术、污染控制、特征因子、综合利用产物等方面进行研究,充分考虑江苏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行业的现状水平、经济发展状况、环境保护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趋势等,以国家环保的技术政策为依据,坚持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理念,制定从污染源头控制到末端治理全过程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技术规范通则,从而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单位入厂分析、贮存、物化处理、综合利用、焚烧设施、安全填埋和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引用的文件有:GB 5085.1~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603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30760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176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1091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4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DB 32/3151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主要包括焚烧、安全填埋等措施。
 
  危险废物入厂分析要求:1.应结合拟接收危险废物的特性(包含易爆、自反应、遇水反应等危险性)及采用的利用处置工艺确定危险废物入厂接收、拒绝标准。2.入厂危险废物的包装及运输应执行HJ 2025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入厂及利用处置过程采样应符合HJ/T 20的有关规定。3.应设置化验室,并根据制定的危险废物入厂接收、拒绝标准及经营规模、进料条件等因素配置相应化验人员和检测能力: 集中焚烧设施至少应配备Cr、Zn、Hg、Cu、Pb、Ni、Cd、As 等重金属及S、Cl、F、pH、氰化物、闪点等项目的检测能力;安全填埋设施至少应配备Hg、Pb、Cd、Cr、Cu、Zn、Be、Ba、Ni、As 等重金属及无机氟化物、pH、氰化物、有机质含量、水溶性盐总量等项目的检测能力。4.应根据危险废物来源、产生工段及特性,合理制定检测方案,明确检测因子、方法及频次,并按照“一厂一档”方式建立危险废物特性数据库,数据保存10年以上。
 
  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并可用于指导利用处置单位工程建设以及设施运行管理工作;产废单位自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设施参照本文件执行;有特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专用标准的,同时执行专用标准。
 
  本文件不适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及高温蒸煮类设施。(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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