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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绿色保险”成为法定险种

  《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实施。《办法》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和深圳市银保监局联合印发,明确环境高风险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办法》要求环境高风险企业必须投保,具体包括依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纳入深圳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的环境风险等级为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的。对拒不投保或者续保的单位,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据了解,《办法》明确的保险责任除了第三者人身、财产保险责任之外,将突发性或累积性污染环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扩大至保障范围。

  《办法》还对保险机构在事前承保、事中风险防控服务、事后赔偿全流程进行规范。保险公司在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前,应当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和浮动费率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同时,保险公司需每年从保费中提取不低于25%的费用为企业提供环境风险预警、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环保教育培训等风险防控服务。

  在赔偿方面,投保单位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受到损害的第三者、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的法定有效期内,向投保单位提起赔偿请求。须由投保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依约予以赔偿。

  在监管方面,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构建联合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投保单位、保险公司应通过信息平台报送投保、承保、风险管理和理赔信息。上述部门将依法对保险公司、投保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公开相关信息。

  记者李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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