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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我省落实国家组织第一批和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我省落实国家组织第一批和第三批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2〕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和山西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使用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1〕22号)精神及联盟集采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落实国家组织第一批和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第一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的药品于2021年11月30日到期,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采购周期为1年的药品于2021年10月31日到期。对于上述45个采购期满的药品,我省与广东等省份组成采购联盟共同开展了新一轮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及约定采购量执行联盟集采相关规定。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依据各医疗机构报量及“中选药品选量”结果产生,具体中选品种见《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45个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附件1)。
    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采购周期内续约产品(附件2)续签采购协议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相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签订采购协议
    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核定中选和续签产品约定采购量,组织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完成带量采购“三方协议”合同签订。要及时组织中选产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同步开通全省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中选产品权限。
各中选企业在保证药品质量、满足合同约定采购量供应的前提下,可根据产能实际情况扩大医疗机构供应范围,按照中选价格供应全省医疗机构。
    三、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一)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自2022年1月20日起执行中选和续签结果。
    (二)按照《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45个药品集团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JYPDL202102)》(可登录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https://www.gdmede.com.cn下载查看)中相关规定,本轮采购周期为2年,首年采购周期从2022年1 月20日至2023年1月19日。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价格执行该中选产品P2中选价(最低中选价),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采购周期内,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基础上,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医疗机构)须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其使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增量的70%。
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未到期药品的采购周期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相关规则确定。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
    (三)采购周期内,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落实带量采购相关政策措施
    全面落实山西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使用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1〕22号)中相关政策及工作措施。
    医疗机构须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中选产品合同履约情况及非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的监测,对采购使用非中选价高药品异常情况的医疗机构要及时进行预警、约谈,确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落地落实。
    五、加强组织保障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政策要求,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有关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履约监管,对于不按规定供应和配送的,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按期执行。
 
 
附件1: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45个药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xlsx
附件2: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采购周期内续约产品.xlsx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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