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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结果的通知

相关药品投标企业:

按照《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辽医保发〔2021〕11号),中心组织了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工作。经企业自主申报并由中心核算认定后,现将相关结果予以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示内容

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企业自主申报价格及核算认定结果(附件1)。

二、公示时间

2022年1月18日-1月24日

三、有关说明

1.中心严格按照《关于开展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工作的通知》中的降价要求对企业自主申报的价格进行核算认定,认定合格的产品还需同时满足申报价格为全国各省最低现行采购价,如被申诉且经核实企业自主申报价格非全国各省最低现行采购价,相关产品将被取消挂网资格。

2.所有参与梯度降价的药品,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包装之间应符合差比价规则(就低调整),不符合差比价规则的认定为不合格。注射剂类产品,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与小容量注射液、普通粉针的差额以2.5元计,大容量注射液与小容量注射液、普通粉针的差额以4.5元计(依据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招标文件);大容量注射液,以同规格玻璃瓶包装的价格为基础,塑料瓶包装加1元、软袋加4元(依据《药品差比价规则》)。

四、申诉方式

对本次价格信息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投标企业,请在公示期内(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诉函(附件2)和相关证明材料通过邮政EMS邮寄至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801室,收件人: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保障部,收件电话:024-23448115,邮编:110031。

 

附件:

1.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企业自主申报价格及核算认定结果

2.申诉函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1月18日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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