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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全面落实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的通知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全面落实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的通知
晋医保办发〔2022〕9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7号)、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GY-YD2021-3)和山西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使用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1〕22号)要求,现就全面落实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见附件)。中选药品的协议采购量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GY-YD2021-3)中相关规则确定。
    二、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一)全省于2022年5月20日起执行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2年。
    (二)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产品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规范胰岛素挂网工作
    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中选产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完成带量采购“三方协议”合同签订。
    为更好满足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引导中选企业加大市场供应,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同步开通全省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中选产品权限;各中选企业在保证药品质量、满足合同约定采购量供应的前提下,可根据产能实际扩大医疗机构供应范围,按照中选价格供应全省医疗机构。
    四、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卫健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医疗机构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按照购销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及时上报中选产品在采购、配送、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要高度关注胰岛素替代风险,加强中选胰岛素合理使用管理,通过加强医务人员培训等措施,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提升用药水平。医师应合理开具处方,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使用中选胰岛素产品。结合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等工作,对在上级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上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用药衔接。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向患者发放胰岛素使用宣教资料,使患者得到科学用药指导,促进用药安全。
    五、落实医疗机构激励约束政策
    医保部门要落实集中采购医保基金预付、结余留用等政策。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对于按约定采购量完成采购任务的医疗机构,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而节约的医保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
    卫健部门要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作为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结余留用资金管理和使用,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六、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挂网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的胰岛素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支付标准不超过同类别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或医保谈判价格,患者使用非中选产品,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开展DRG/DIP付费的统筹地区,首年不调整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成本变化,科学合理推进。
    七、强化履约情况监测
    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中选产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能力强、覆盖率高、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原则上在各统筹区选择配送企业不超过5家且不少于3家,配送范围须覆盖统筹区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供货企业应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确保临床使用需求。
    压实中选企业保障供应责任,将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企业记录在案,实质性纳入企业供应能力和履约情况评价,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裁量基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各级医保卫健部门要加强对中选产品合同履约情况及非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的监测监管,对采购使用非中选价高药品异常情况的医疗机构要及时进行预警、约谈,确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落地落实。
    八、加强组织保障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政策要求,做好胰岛素集中采购和使用宣传工作,加强履约监管,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
 
    附件: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pdf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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