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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政发〔2022〕33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为进一步规范做好全省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实施,明确工作责任

诊所备案管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的一项改革创新,各地要认真落实《办法》,积极履职尽责,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切实做好《办法》的宣传培训和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全省诊所备案管理工作扎实落实。

二、结合实际,明确备案流程

《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工作。各地要加强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认领相关业务,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类型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

(一)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应根据备案管理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诊所备案工作流程,及时将《诊所备案信息表》(《办法》附录2)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便于诊所设置单位和个人下载和使用。

(二)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应根据《诊所备案信息表说明》规范登记备案事项,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诊所备案凭证》样式(《办法》附录3),自行印制《诊所备案凭证》。

(三)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备案的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诊所备案信息。

(四)对于《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由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统计汇总,按照《办法》相关规定直接予以备案,并在2023年12月19日前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更换为诊所备案凭证。

三、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强备案诊所监管,对新设置的诊所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实相关备案材料,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进行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建立定期现场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对辖区内诊所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促进诊所规范行医,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每年组织1-2次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健康等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等知识,促进诊所依法执业。

附件: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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