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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新冠病毒感染相关治疗药品审核结果和价格信息的通知

相关投标企业:

新冠病毒感染相关治疗药品企业申报信息审核工作已结束,现对审核结果和价格信息予以公示,有关内容如下:

一、公示内容

1.新冠病毒感染相关治疗药品申报企业资质信息审核结果(附件1)

2.新冠病毒感染相关治疗药品资质信息审核结果及价格信息(附件2)

二、公示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2月5日。

三、有关说明

1.本次药品增补的范围为《关于开展新冠病毒感染相关治疗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的通知》附件1“新冠病毒感染相关治疗药品清单”和《关于更新新冠病毒感染相关治疗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品种的通知》附表中的药品。

2.本次公示的价格信息为企业申报的全国各省现行采购价或自主申报的拟挂网价格。中心将根据《关于开展新冠病毒感染相关治疗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的通知》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相关规定进行价格梳理,对于价格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对价格进行调整并由企业确认后挂网,不符合要求且企业拒绝确认调整价格的产品不予挂网。

3.无论是否通过审核,企业都应对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如果发现信息有误,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4.对于时效性文件,以2023年1月10日(《关于更新新冠病毒感染相关治疗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品种的通知》发布之日)作为时间节点,在此日期之后过期的材料均认定为有效。

四、申诉受理

对本次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投标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申诉应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如对其他企业信息有异议,本着“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申诉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不同类型的申诉,请企业按照以下要求操作。

(一)资质审核结果申诉

1.补充本企业资料或更正本企业信息

对于资质信息审核不通过的企业和药品,企业可在公示期内根据审核不通过原因,重新维护相关信息,并重新提交至中心审核。

2.其它资质审核结果相关申诉

针对其它资质审核结果的相关申诉,企业需在公示期内递交《申诉函》(格式自拟)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诉函》应包括企业用户名、企业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申诉事项等内容。《申诉函》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逐页加盖鲜章。

(二)价格信息申诉

1.相关说明

为杜绝某些企业不负责任的投诉,提高申诉处理效率,本次价格信息申诉分为两轮进行,针对申投诉内容和应答内容不实的情况,将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理。本次价格申诉具体流程见附件3。本通知所述申诉为第一轮申诉,应答和第二轮申诉时间另行通知。

针对价格信息的申诉,企业需在公示期内网上填写申诉信息,无需递交纸质材料。

经过两轮申诉,最终认定申诉有效的,取消被申诉产品参加本次增补的资格;进行了第二轮申诉但最终认定申诉无效的,中心将结合被申诉企业第一轮应答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如被申诉企业第一轮应答清晰准确,则对进行第二轮申诉的企业记申诉无效记录一次(以申诉品种流水号计);记申诉无效记录累计达到三次的企业,依据《辽宁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将企业的信用评级评定为“一般”等级;对无效申诉情况较严重的企业经综合评估,存在恶意申诉行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严肃处理。请相关企业关注后续关于申诉和应答的通知公告并及时响应,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2.申诉操作方法

(1)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首页,点击“药品耗材登录入口”,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

(2)点击“药品招标”模块下的“价格信息公示(新冠病毒治疗药品)”菜单,查看价格信息公示内容。

(3)查找拟申诉产品并点击该产品右侧【申诉】按钮,进入产品中标价信息申诉页面,填写相关申诉信息,每条产品仅有一个申诉入口。

(4)申诉信息填写完毕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申诉内容,已保存的申诉信息可通过点击“审核结果公示”功能模块下的“申诉管理”菜单,进入“中标价申诉信息管理”页面进行查询。点击页面右侧【编辑详情】按钮,可对已保存的申诉信息进行修改、删除。

(5)对所填写的申诉内容确认无误后,在“中标价申诉信息管理”页面点击【提交申诉】按钮,对申诉信息进行提交。已提交的申诉信息将无法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


附件:

1.新冠病毒感染相关治疗药品申报企业资质信息审核结果

2.新冠病毒感染相关治疗药品资质信息审核结果及价格信息

3.价格信息申诉流程.pdf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1月30日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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