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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七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安徽)相关药品联动降价工作的通知

药采﹝2023﹞63号

各有关药品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和《安徽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19〕55号)相关规定,现就关于开展第七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安徽)相关药品联动降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降价药品范围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中涉及的60种中选药品中,需自主申报降价的原研药、参比制剂和通过国家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详见附件1)和需自主申报降价的其他仿制药(详见附件2)。根据国家集采文件要求,我省备供企业按其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供应,无需参与本次联动降价。

后续新增药品,如属于《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中涉及的60种中选药品,申请挂网采购,须参照本通知自主申报降价,否则将立即取消该药品在安徽省的挂网采购资格。

二、降价方式

未中选药品,必须在现行挂网采购价的基础上,由药品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自主申报降价,参照同品种中选药品价格,根据价差实行梯度降价后方可继续挂网采购,价差较大的应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

未选择安徽省作为供应地区的中选药品,自主降价须不高于全国其他非中选供应地区最低供货价,鼓励企业按中选价申请联动。

其中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国家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由药品生产企业在规定申报时限内,自主申报全国最低供货价。

其他仿制药的自主申报降价须低于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安徽)同品种中选价方可继续挂网采购,因规格、包装等与中选药品存在差比关系的根据差比价规则计算。

三、申报方式、时间和内容

1.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功能部署在“药品交易结算”→“联动降价”→“联动降价上报”模块。

2.申报时间:

2023年3月17日-3月24日17点,逾期不再受理,相关后果由生产企业承担。

3.申报内容:

请相关企业在联动降价上报模块中,在填写安徽省现行采购价格、调整后价格,如相关药品的自主申报降价有差比价关系的,须在备注中明确标注,并详细说明差比价计算过程。

填写完毕后提交,提交后务必上传《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安徽)品种相关药品联动降价申报函》(附件3),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四、相关要求

(一)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申报价格信息真实准确,对于提供虚假等材料,经查实的,将该企业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记录严肃处理;

(二)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规定自主申报降价的其他仿制药,将取消该药品在安徽省的挂网采购资格,相关企业申报降价且价格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挂网采购;

(三)表中药品信息除主流水号及申报企业外,均为申报企业按照国家医保编码进行药品数据匹配后相关信息,如存在新老平台药品信息不一致,请及时与中心技术科联系更正国家医保编码。


附表1 需自主申报降价的原研药、参比制剂和通过国家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pdf

附表2 需自主申报降价的其他仿制药.pdf

附件3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安徽)品种相关药品联动降价申报函.doc

 

2023年3月17日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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