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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闭无采购记录药品采购状态的通知

各生产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药品分类挂网全面议价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药事〔2022〕18号)中定期关闭无采购量药品的规定,一年内定点医疗机构无采购但定点药店已上传零售价格的药品将做医疗机构失效处理。一年内定点医疗机构无采购且定点药店未上传零售价格的药品将做医药机构失效处理。如医药机构确有采购需求的,生产企业可按相应新申请药品规则重新申报。

根据2023年4月21日《关于关闭无采购记录药品采购状态的公示》(沪药事药品〔2023〕57号)的要求,在本市阳光平台无采购记录且公示无异议的药品,市药事所将于2023年5月26日关闭相应药品采购状态。具体药品信息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1、关闭无采购记录药品信息表(医保药品)

      2、关闭无采购记录药品信息表(自费药品)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3年5月19日           

   附件1:关闭无采购记录药品信息表(医保药品)

   附件2:关闭无采购记录药品信息表(自费药品)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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